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土地监管的通告
为加大国有土地看护监管力度,遏制国有土地上各类违法行为,保护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光明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加强国有土地监督管理的决定》,现就加强国有土地监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光明新区已经完成原农村集体土地转地工作,辖区土地基本属于国有土地。未经政府土地主管部门批准,严禁从事违法建筑、违法搭建、废品收购、乱倒余泥渣土、违法种植、违法养殖等行为。
二、国有土地上现有的违法建筑、废品收购站、违法搭建,从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当事人必须自行清理搬迁,逾期未自行搬迁的,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清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清理费用。
三、光明新区土地现状已经通过卫星遥感和现场测绘拍照摄影固定证据。公告之日起,新增侵占国有土地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将严厉查处,新增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依法立即拆除。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将国有土地出租他人从事违法建筑、违法搭建、废品收购、乱倒余泥渣土、违法种植、违法养殖等都是违法行为,所签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出租方应立即终止违法出租行为,并负责劝告承租方在本公告限期内搬迁。
五、基层干部、公职人员有保护国有土地不受侵占的义务,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充当违法侵占国有土地的保护伞。新区土地监管部门将联合纪检监察部门对侵占国有土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依法追究违纪者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和检察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举报侵占、破坏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
举报电话:
光明新区国有土地监管中心12319、88211885;
光明新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23416016、152****2377;
光明办事处执法队29099205;
公明办事处执法队27739904。
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