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政策
答:为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国家专门出台政策,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享有减免税收等优惠。《*** 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明确,要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将《***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中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限额标准。《*** 中央军委关于201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2]56号)还要求,地方各级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出台优惠政策,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