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环罚字〔2019〕第022号(安徽苙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光环罚字〔2019〕第022号
被处罚单位: 安徽苙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MA2RPNLX8F
法定代表人:朱立胜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庐城镇移湖西路16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9年3月11日23时10分至23时40分,环保执法人员到光明区光明街道观光大道与茶林路交汇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赣深铁路(GSSG10标段)项目正在施工,正处于桥梁下部结构施工阶段,现场有1台挖掘机、1台旋挖钻机及电焊机正在作业,施工方为你单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视频、调查询问笔录、中标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2019年3月11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深光环改字[2019]100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在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二)按照正常作业时间开始施工但是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的;(三)因道路交通管制的原因需要在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的;(四)抢修、抢险、应急作业的的规定。
2019年4月16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环申通字[2019]第008号)和《行政机关名称变更说明》,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经过现场调查及告知等程序,并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行政处罚依据、种类及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中午或者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三万元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元。
上述罚款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代章)
2019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