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坪山新区第一次和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经终审合格但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信息确认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及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符合第一次(2007年度)以及第二次(2009年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但未选房家庭的住房困难,现就信息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确认时间
2013年9月4日至6日、9日至13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二、信息确认地点
坪山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城市建设局44号窗口,位于坪山新区金牛西路启兴大厦1层,咨询电话:85209862,84536879。
三、信息确认需提交资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应当向新区城市建设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提交材料以及相关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坪山新区经济适用住房信息确认申请表》(新区城市建设局窗口领取或网上)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属以下情况,按照下列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1、属代管户的,须取得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2、现役军人须提交军人身份证号码表、军官证或士兵证。若户口簿等证件不能反映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之间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须取得公证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3、共同申请人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深圳市的,户籍迁出时间及原因的证明由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予以出具,服役证明或者在学证明由所在服役单位、学校予以出具。
(户籍证明开具地点及联系方式:(1)燕子岭派出所,坪山新区燕子岭生活区B4栋109室,84459733;(2)石井派出所,坪山新区东纵路41号,89923114;(3)宝山派出所,坪山新区深汕路132号宝山第三工业区旁,89661124;(4)坑梓派出所 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公园路69号,84137338;(5)坪山派出所,坪山新区东纵路348号,84458881)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包括: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包括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根据申请家庭实际情况提交。
(未婚证明开具地点及联系方式:坪山新区婚姻登记处, 深汕公路331号(新区建设管理服务中心院内),84622166)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计划生育证明
计划生育证明以户籍所在地的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为准,近期已提交且证明仍在有效期限内的申请家庭,无需重复提交。有关计划生育证明的提交情况可咨询城市建设局工作人员。
(计划生育证明开具地点及联系方式:(1)坪山街道计生办, 坪山街道建设路60号,28826130;(2)坑梓街道计生办,坑梓街道人民西路2号,84133013。申请人需先到居住地居委会办理婚姻情况说明,持婚姻说明到街道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证明。)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无房证明
凭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明资料由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出具的在本市无房证明。
(无房证明开具地点及联系方式:坪山新区行政服务大厅市规划国土委坪山管理局24号窗口,28297853)
上述有关证件验原件,交A4纸复印件;有关证明交原件。
四、配售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新区面向申请家庭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为万科金域缇香一期项目6号楼,该项目位于坪山新区行政一路北,预计于2013年11月底左右交付使用,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约60平方米,均为两室一厨一卫户型,销售基准价格为 3681元/平方米,物业管理费为3.6元/平方米·月。
五、其他事项
关于组织看房、选房等其他事项另行发布通知。
特此通知。
坪山新区城市建设局
2013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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