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新溪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PPP项目澄清更正公告
广东恒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受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委托,对汕头市新溪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PPP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根据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关于项目招标答疑事项的通知》的规定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若干疑问,现就相关疑问进行澄清,具体内容如下:
疑问1:《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P6,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中第四项“前期工作”规定:“目前,采购人已完成规划选址、可研编制、环评编制及报批、立项报批,涉及的费用纳入前期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并计入项目总投资……”,请问:上述该等费用的金额?投标人能否暂按贵方提供的可研报告(送审稿)中的相应的金额进行测算?
回复:暂按照招标文件所列费用金额测算,最终以合同金额为准。
疑问2:《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P6,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中第五项“项目边界条件”第2款“土地使用权”第(1)点规定:“本项目中收集管网大部分沿现状道路铺设,但中山东路及尾水管道需征地,征地工作由政府负责,其中中山东路征地费用纳入总投资。”和第(2)点规定:“采购人承担项目相关征地拆迁工作,相关费用计入项目总投资。”。请问:上述征地拆迁费用是否按贵方提供的《可研报告》(送审稿)“投资估算表”中列明的建设用地费9234.50万元进行测算?
回复:是。
疑问3:《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P7,第二部分“项目需求书”中第五项“项目边界条件”第3款“项目建设”第(3)点工程监理规定:“采购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监理单位开展项目工程监理工作,相应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请问:上述监理费是否按贵方提供的《可研报告》(送审稿)“投资估算表”中相应的金额进行测算?
回复:是。
疑问4:《招标文件》第二卷“特许经营协议”P17第5.2.2款前期费用的支付规定“本协议草签后三十(30)日内,中标人应将第5.2.1条款所述的前期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请问: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负责在与采购人草签《特许经营协议》后成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中标人的义务是负责草签《特许经营协议》,并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本项目投资的义务应由项目公司承担,上述条款应否修改为“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三十(30)日内,项目公司应将第5.2.1条款所述的前期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疑问5:根据本次招标提供的可研资料,尾水管道未设置应急排放口,参考众多尾水排海工程案例,排海管道存在着定期维护清通的问题,在上述情况下,尾水管的正常运行受到影响,是否应增加近岸应急排放口设置?
回复:按招标文件及提供已批复资料执行。
疑问6~9:可否提供汕头市新溪污水处理厂厂外管网PPP项目可研批复(附管网平面布置图、横断面布置图等附图);可否提供管网沿线地形图;可否提供可研中提及的《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汕头海湾新区东海岸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可否提供提升泵站用地红线图。
回复:补充提供项目可研批复,其他资料暂缺。
疑问10:《招标文件》第一卷“投标人须知”P13,第三部分“投标供应商须知”第10.2 1)款规定:“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应在2016年 8 月 23 日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保证金账户;……因银行或其他原因导致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才到达采购代理机构保证金账户的投标保证金将被视为未按要求交纳,其责任由投标供应商承担。”请问:上述条款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存在不一致,前面规定为“2016年8月23日”(请明确具体时间节点,如XX时截止),而后面规定为“投标截止时间(即2016年8月30日10:00时)”,请明确。
回复:本项目投标保证金最迟缴纳时间节点为“截止2016年8月23日下午15时整”,而并非投标截止时间。
疑问1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是否需要分开密封?
回复: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开单独密封,投标人自行安排。
疑问12:联合体投标中负责设计的成员公司关于投标文件商务方案中投标人组织机构表是否可以不填写?
回复:联合体投标,各成员均须填写。
其它事项: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须将商务得分点原件另行袋装并递交给代理机构,原件由评标委员会核对,若未提供原件的,后果自负。
其它事项不变,特此公告。
广东恒胜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16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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