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第二季度以案释法之龙岗区南湾街道李某非医师行医案
案情:
2015年1月11日,南湾卫监接市民来电举报:李某在龙岗区南湾某花园为其非法开展医疗美容,手术失败导致鼻子左边下凹。接到举报后,南湾卫监立即组织监督员到现场开展调查工作。现场调查该地址无任何资质,涉嫌无证行医人员已逃离现场,现场摆放有美容床、药品器械、广告名片一盒等。根据投诉人的举证,在无证行医人员逃离的情况下,南湾卫监联合公安部门、社区工作站等多部门固定了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及非法行医的证据。最终经调查后,卫监部门在2015年6月10日对当事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予以罚款50000元,没收药品、器械8箱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执业行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多次催告后也不履行行政处罚,龙岗区卫监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2016年12月22日南湾卫生监督分所收到金额为10万元的当事人自行缴纳的罚款。
具体处罚情况如下:
李某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医疗广告、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师执业诊疗活动的行为, 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及《深圳市龙岗区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第六十一项的规定,决定予以没收美容床1张,药品推车2个,药品器械8箱,紫外线灯消毒灯1个,放大手术灯1台,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解析:
对于当事人被处罚后,想做“老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明确,当被执行人有履行的能力,但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包括不得选择乘坐飞机、列车卧铺、不得住星级宾馆、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公寓等,让“老赖”无所遁形。
本案中卫监部门在对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多次进行催告也不履行行政处罚,所以卫监部门依法将案件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按照程序查封当事人的财产,并且当事人的个人信用征信已被列入黑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南湾卫生监督分所收到的这份罚款金额为10万元的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正是当事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后迫于生活不便自行缴纳罚款的款项5万元+滞纳金5万元。滞纳金5万元是由于当事人交款日期已经超过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的规定的交款日期且超过很长一段时间,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
相关法条: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五条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