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我区建设工程质量,营造诚实守信、履职尽责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4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令第 393 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鄂建﹝2007﹞74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北省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56号)和《关于开展荆州市建筑工程在建项目综合考评与参建各方信用评价(试行)的通知》(荆建设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对象及事项
(一)评价对象
1.市场主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施工、监理、检测、劳务、起重设备租赁与作业、桩工机械租赁与作业等市场主体(简称“企业”,下同)实施信用评价。
2.从业人员。重点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实施规范化管理,对企业法人和项目经理实施信用评价。
(二)评价事项
沙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沙市区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实施信用评价。评价事项重点包括但不仅限于:串通投标、违法分包和转包、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开工和完工时间,以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
二、评价办法
(一)评价标准。制定《沙市区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1)、《沙市区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2),对企业进行量化评价。
(二)加分事项。企业根据《沙市区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1),向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核属实的给予相应加分,作为评优表彰依据,但不抵扣不良行为扣分。
(三)扣分事项。根据《沙市区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2)对企业进行扣分。
(四)评价等级。采取扣分制,分三个信用等级实施信用评价:A级(扣分60分含60分及以下)、B级(扣分61分—200分)、C级(扣分200分含200分及以上)。
(五)扣分说明。其他扣分事项按如下标准执行:
1.各类专项检查和视察活动中发现的不良行为,纳入扣分范畴。
2.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间,被不同监管部门扣分的,按一次有效扣分计算。
3.不良行为被举报经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属实的,按照1.5倍扣分标准进行扣分。
4.同一不良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1.5倍扣分标准重复扣分。
(六)否决事项。出现以下12种情况之一的,对企业进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价为C级: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串通投标的。
2.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转包的。
3.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约定工期完工的。
4.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5.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6.不按照文明施工规范施工,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7.被举报涉黑、涉恶、涉痞行为被政法机关查实的。
8.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9.不当行为造成社会公共事件的。
10.法人或项目负责人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实或处理的。
11.工程建设周期内不良行为被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沙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约谈,累计两次及以上的。
12.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结果运用
根据《沙市区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企业获得加分,视得分情况,推荐到荆州市、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
根据《沙市区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对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管理:
(一)信用评价为A级的,给予公开评优表彰,列入重点扶持企业名单。
(二)信用评价为B级的,对企业法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其在沙市区范围内参与的建设工程进行高频次检查。
(三)信用评价为C级的,在沙市区人民政府网站对企业(含法人)不良行为进行公示,报请荆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公示,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上予以公示。
信用评价为C级的企业,取消该企业12个月内(以不良行为公示之日起开始计算)参加沙市区各类工程投标资格。该企业法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建筑类企业视同C级企业进行管理。
四、异议处理
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通知15个工作日内,向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并给予书面回复。
按照《湖北省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56号)规定,企业不良行为被公示有效期内,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主动予以改正的,可以向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启动信用修复程序。
五、约束机制
实施信用评价的主体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沙市区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规定程序或标准扣分、应当扣分而不扣分或者超出范围扣分的。
2.错报、漏报信用评价信息的。
3.隐瞒、歪曲、篡改信用评价信息的。
4.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六、其他事项
1.企业不良行为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企业不良行为对建设单位和第三方主体造成的直接损失,由企业全部承担,并按合同约定赔偿损失。
3.本《办法》试行一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本《办法》由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1.《沙市区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2.《沙市区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3.《沙市区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荆州市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荆州市沙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6日
***1
沙市区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
类别 | 层次 | 获奖情况 | 分值 | 有效期 |
技术奖项 | 国家级 | 国家奖、国家级QC成果奖、 国家级工法奖等 | 60~50分(同一奖项设等级时,按等级由高到低记分) | 3年 |
省级 | 省级质量或安全观摩示范工程、省优质工程、省优质结构工程、省安全文明工地、省级QC成果奖、省(部)级工法奖、省级及以上科技示范工程奖等 | 50~30分(同一奖项设等级时,按等级由高到低记分) | 2年 | |
市级 | 市级质量或安全观摩示范工程、市优质工程、市优质结构工程、市安全文明工地等 | 30~10分(同一奖项设等级时,按等级由高到低记分 | 1年 | |
荣誉奖项 | 国家级 | 活动、优秀、先进类奖项等 | 60~50分(同一奖项设等级时,按等级由高到低记分) | 3年 |
省级 | 活动、优秀、先进类奖项等 | 50~30分(同一奖项设等级时,按等级由高到低记分) | 2年 | |
市级 | 活动、优秀、先进类奖项等 | 30~10分(同一奖项设等级时,按等级由高到低记分 | 1年 | |
社会贡献 | I类 | 在抢险救灾、应急救援、扶贫帮困等社会责任上承担较多,受市级以上政府表彰的 | 60、40、20(国家级、省级、市级) | 1年 |
II类 | 地方发展贡献,年产值1千万及以上且在本地纳税的建筑业企业(以本地税务、统计部门资料为准) | 每1千万加1分,最高60分 | 1年 |
注:以上加分实行“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即发生了质量安全事故的,没有任何加分。
***2
沙市区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建设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依 据 | 记分值 | 有效期 (月) |
资质 管理 | A1-1-1 | 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 20 | 24 |
A1-1-2 | 用虚假证明文件或其他方式骗取资质证书;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20 | 24 | |
安全管理 | A1-2-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采用欺骗、贿赂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伪造、涂改施工许可证的 | 《建筑法》第七条、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20 | 24 |
A1-2-2 | 未按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未按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或者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10 | 12 | |
A1-2-3 | 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遮盖的,施工围档公益广告占比不达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 5 | 6 | |
A1-2-4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 |
10 |
24 | |
A1-2-5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10 | 18 | |
A1-2-6 | 建设单位未提供或挪用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 5 | 12 | |
A1-2-7 |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构设备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九条 | 5 | 12 | |
市场行为管理 | A1-3-1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二条 | 10 | 18 |
A1-3-2 | 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低于工程成本发包工程;以降低建设工程不可竞争费用为条件发包工程;压缩合理建设工期;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条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建筑法》第二十四条、《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 10 | 18 | |
A1-3-3 | 不按合同约定支 付施工工程款 |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0 | 12 | |
A1-3-4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1 | 12 | |
质量 管理 | A1-4-1 |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10 | 12 |
A1-4-2 | 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10 | 12 | |
A1-4-3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 10 | 12 | |
A1-4-4 |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0 | 12 | |
A1-4-5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0 | 12 | |
A1-4-6 | 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 | 10 | 12 | |
A1-4-7 | 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10 | 12 | |
A1-4-8 | 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建设质量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10 | 12 | |
A1-4-9 |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同意施工的 |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10 | 12 | |
A1-4-10 | 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10 | 12 | |
A1-4-11 | 将不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用于抗震设防区行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九条 | 10 | 12 | |
A1-4-12 | 超出经审定的抗震烈度范围行为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九条 | 10 | 12 | |
A1-4-13 | 擅自变动或破坏抗震设施行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 10 | 12 | |
A1-4-14 | 未对抗震能力受损房屋建筑工程进行抗震验算、修复和加固行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 10 | 12 | |
A1-4-15 |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未进行抗震加固行为的 |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第十四条 | 10 | 12 | |
A1-4-16 | 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弄虚作假送检试样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10 | 12 | |
A1-4-17 | 建设单位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签订合同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10 | 12 | |
A1-4-18 | 建设单位未有效监督检测单位执行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的,且发现问题不积极上报监督部门的 | 关于建立实行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6〕44号 | 10 | 12 | |
A1-4-19 | 建设单位在委托检测业务时减少检测抽样数量、压缩合理检测时间,或者将检测业务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检测机构 | 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 | 5 | 6 | |
A1-4-20 | 建设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送检的样品不能代表母体,导致样品真实性、代表性缺失的 | 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 | 5 | 6 | |
A1-4-21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 5 | 6 | |
A1-4-22 |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制作和安装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的 | 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 | 5 | 6 | |
A1-4-23 |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准确填报《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表》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A1-4-24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A1-4-25 | 建设单位未及时记录项目负责人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A1-4-26 | 建设单位未依法依规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的 |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6〕18号 | 5 | 6 | |
A1-4-27 |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 5 | 6 | |
A1-4-28 | 建设单位不落实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的 |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鄂建[2011]79号 | 5 | 6 | |
A1-4-29 | 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 5 | 6 | ||
A1-4-30 | 处理质量投诉处置不当的 | 5 | 6 | ||
其他 | A1-5-1 | 建设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30 | 36 | |
A1-5-2 |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20 | 24 | ||
A1-5-3 |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15 | 24 | ||
A1-5-4 | 受到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10 | 12 | ||
A1-5-5 |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 10 | 12 | ||
A1-5-6 | 受到县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5 | 12 | ||
A1-5-7 | 不按要求落实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 | 3 | 6 |
注: 1.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间,被不同监管部门扣分的,按一次有效扣分计算。
2. 同一不良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1.5倍再次扣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依 据 | 记分值 | 有效期 (月) |
资质管理 | B1-1-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 《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20 | 24 |
B1-1-2 |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20 | 24 | |
B1-1-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15 | 18 | |
B1-1-4 |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10 | 18 | |
B1-1-5 | 隐瞒、虚报申请资质证书,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20 | 24 | |
市场行为管理
| B1-2-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 10 | 12 |
B1-2-2 | 施工单位将工程进行违法分包的 |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 10 | 12 | |
B1-2-3 | 施工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的 | 《建筑法》第二十八 | 10 | 12 | |
B1-2-4 | 经检查发现严重不按合同履约行为 |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管的通知》(鄂建[2012]50号]) | 10 | 12 | |
B1-2-5 |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持工程款或者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 |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10 | 12 | |
B1-2-6 | 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的,未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的 |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5 | 6 | |
B1-2-7 | 项目部管理人员不到岗履职 | 《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5 | 6 | |
B1-2-8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未在其许可范围从事专业资格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 5 | 6 | |
B1-2-9 | 施工企业存在挂靠行为的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 3 | 6 | |
B1-2-10 | 劳务分包合同未按规定备案且整改达不到规定要求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 | 3 | 6 | |
安全管理 | B1-3-1 | 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 《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10 | 12 |
B1-3-2 | 现场因安全隐患问题,被监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10 | 12 | |
B1-3-3 | 对监管部门下发的整改通知单提出的问题拒绝整改或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第、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 10 | 12 | |
B1-3-4 | 施工单位未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未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 |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 5 | 6 | |
B1-3-5 | 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30 | 36 | |
B1-3-6 | 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 《建筑法》第四十四条 | 10 | 12 | |
B1-3-7 |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 15 | 18 | |
B1-3-8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 10 | 12 | |
B1-3-9 |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 2 | 12 | |
B1-3-10 |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2 | 12 | |
B1-3-11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0 | 12 | |
B1-3-12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0 | 12 | |
安全管理 | B1-3-13 |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10 | 12 |
B1-3-14 |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5 | 12 | |
B1-3-15 | 施工工地未按要求设置围挡、硬化场内道路、配备车辆冲洗设备和自动喷淋设备等有效防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5 | 6 | |
B1-3-16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5 | 6 | |
B1-3-17 |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5 | 6 | |
B1-3-18 | 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 10 | 12 | |
B1-3-19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0 | 12 | |
B1-3-20 |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10 | 12 | |
B1-3-21 | 施工起重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备,验收合格30日内未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5 | 6 | |
B1-3-22 |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 10 | 12 | |
B1-3-23 |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10 | 12 | |
B1-3-24 |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10 | 12 | |
B1-3-25 | 未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 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0 | 12 | |
安全管理 | B1-3-26 | 未进行危大工程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的;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的。 | 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10 | 12 |
B1-3-27 | 未对规模以上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未根据专家论证报告对专项方案进行修改,或未重新组织专家论证的;未按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 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 10 | 12 | |
B1-3-28 | 未对危大工程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未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未组织专项验收的;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 10 | 12 | |
B1-3-29 | 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 10 | 24 | |
B1-3-30 |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 50 | 36 | |
B1-3-30 |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 20 | 24 | |
B1-3-31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 15 | 18 | |
B1-3-32 |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 20 | 24 | |
质量管理 | B1-4-1 |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0 | 12 |
B1-4-2 | 未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组织施工,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 |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0 | 12 | |
B1-4-3 |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10 | 12 | |
B1-4-4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 10 | 12 | |
B1-4-5 |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10 | 12 | |
B1-4-6 | 未建立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制度,隐蔽工程执行隐蔽前未通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3.0.3 | 10 | 12 | |
B1-4-7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10 | 12 | |
B1-4-8 | 超越执业范围担任项目经理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10 | 12 | |
B1-4-9 | 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质量事故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10 | 12 | |
B1-4-10 | 谎报、瞒报质量事故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10 | 12 | |
B1-4-11 | 发生质量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10 | 12 | |
质量管理 | B1-4-12 | 施工单位未有效配合检测单位执行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的,且发现问题不积极上报监督部门的 | 关于建立实行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6〕44号 | 10 | 12 |
B1-4-13 | 签署虚假文件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5 | 6 | |
B1-4-14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质量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5 | 6 | |
B1-4-15 |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负责人、质量员未在岗履职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5 | 6 | |
B1-4-16 | 未按规定组织做好隐蔽工程验收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5 | 6 | |
B1-4-17 | 作业人员未经质量教育上岗作业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5 | 6 | |
B1-4-18 | 未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5 | 6 | |
B1-4-19 | 未落实质量责任制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5 | 6 | |
B1-4-20 | 未落实企业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5 | 6 | |
B1-4-21 | 未按规定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5 | 6 | |
B1-4-22 | 未组织实施质量技术交底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5 | 6 | |
B1-4-23 | 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 |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23号 | 5 | 6 | |
B1-4-24 |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B1-4-25 | 施工单位未及时记录项目负责人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质量管理 | B1-4-26 | 施工单位负责人未真实客观地签署验收结论,未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自评报告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B1-4-27 | 施工等单位伪冒检测机构编造虚假检测报告的 | 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 | 5 | 6 | |
B1-4-28 | 施工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送检的样品不能代表母体,导致样品真实性、代表性缺失的。 | 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 | 5 | 6 | |
B1-4-29 | 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勘察、设计修改文件,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的 |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6〕18号 | 5 | 6 | |
B1-4-30 | 施工单位未按要求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施工的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 5 | 6 | |
B1-4-31 | 施工单位不落实质量监督部门和工程建设相关单位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的 |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鄂建[2011]79号 | 5 | 6 | |
B1-4-32 | 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 5 | 6 | ||
B1-4-33 | 处理质量投诉处置不当的 | 5 | 6 | ||
其他 | B1-5-1 | 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 50 | 24 | |
B1-5-2 | 因企业原因引发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 30 | 36 | ||
B1-5-3 |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20 | 24 | ||
B1-5-4 |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15 | 18 | ||
B1-5-5 | 未履行职责发生一般安全事故 | 20 | 24 | ||
B1-5-6 | 受到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10 | 12 | ||
B1-5-7 |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 10 | 12 | ||
B1-5-8 | 受到县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5 | 12 | ||
B1-5-9 | 3次级以上未按规定报送《统计报表》 | 3 | 6 |
注: 1.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间,被不同监管部门扣分的,按一次有效扣分计算。
2. 同一不良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1.5倍再次扣分。
监理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依 据 | 记分值 | 有效期 (月) |
资质 管理 | C1-1-1 |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业务的 |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0 | 24 |
C1-1-2 | 以欺骗、贿赂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业务的 | 《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20 | 24 | |
C1-1-3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5 | 24 | |
C1-1-4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监理资质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20 | 24 | |
C1-1-5 |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20 | 24 | |
市场行为管理 | C1-2-1 | 将承接的工程业务转包或接受转包 | 《建筑工程质量条例》第三十四、第六十二条 | 10 | 24 |
C1-2-2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监理单位未制止或未及时报告监管部门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10 | 12 | |
C1-2-3 | 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按规定派驻项目监理人员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3.1.1条 | 5 | 6 | |
C1-2-4 | 未按规定签发开工令、暂停令、复工令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1.8条、第6.2条 | 2 | 6 | |
C1-2-5 | 项目监理机构未定期召开监理例会、未留存会议纪要的,以及监理例会与会各方代表未会签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1.4条 | 2 | 6 | |
安全管理 | C1-3-1 | 未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所监理项目存在安全事故隐患被建设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停工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5 | 6 |
C1-3-2 |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5 | 6 | |
C1-3-3 |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5 | 6 | |
C1-3-4 |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5 | 6 | |
C1-3-5 |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5 | 6 | |
C1-3-6 | 未对危大工程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未对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未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未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 | 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 10 | 12 | |
C1-3-7 | 未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 住建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 10 | 12 | |
C1-3-8 |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使用,未及时制止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5 | 6 | |
安全管理 | C1-3-9 | 未审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或未检查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情况 |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 | 2 | 6 |
C1-3-10 | 未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2 | 6 | |
C1-3-11 | 未按规定审核专职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上岗证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2 | 6 | |
质量 管理 | C1-4-1 | 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0 | 12 |
C1-4-2 | 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 《建筑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10 | 12 | |
C1-4-3 | 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10 | 12 | |
C1-4-4 | 监理单位未有效监督检测单位执行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且发现问题不积极上报监督部门的 | 关于建立实行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6〕44号 | 10 | 12 | |
C1-4-5 |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未参加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13 | 5 | 6 | |
C1-4-6 |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总监代理、专业监理、监理员未到岗履职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 5 | 6 | |
C1-4-7 | 未严格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等形式,对工程的建设过程进行监理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 5 | 6 | |
C1-4-8 | 监理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后未督促整改落实到位的 |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 5 | 6 | |
C1-4-9 |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C1-4-10 | 监理单位未及时记录项目负责人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C1-4-11 | 监理单位负责人未真实客观地签署验收结论,未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C1-4-12 | 监理等单位在取样、制样、养护、送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规委托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建筑节能材料和墙体材料等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样品,送检的样品不能代表母体,导致样品真实性、代表性缺失的。 | 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 | 5 | 6 | |
质量 管理 | C1-4-13 | 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勘察、设计修改文件,监理单位组织实施的 |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6〕18号 | 5 | 6 |
C1-4-14 |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监理的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 5 | 6 | |
C1-4-15 | 发现施工过程中责任主体有违法违规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不及时制止或制止不了不上报质量监督机构的 |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鄂建[2011]79号 | 5 | 6 | |
C1-4-16 | 监理单位不落实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的,且发现问题不积极上报监督部门的 |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鄂建[2011]79号 | 5 | 6 | |
C1-4-17 | 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 5 | 6 | ||
其他
| C1-5-1 | 未履行职责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 30 | 36 | |
C1-5-2 |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20 | 24 | ||
C1-5-3 |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15 | 24 | ||
C1-5-4 | 未履行职责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 | 20 | 24 | ||
C1-5-5 | 受到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10 | 12 | ||
C1-5-6 |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 10 | 12 | ||
C1-5-7 | 受到县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5 | 12 | ||
C1-5-8 | 不按要求落实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 | 3 | 6 |
注: 1.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间,被不同监管部门扣分的,按一次有效扣分计算。
2. 同一不良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1.5倍再次扣分。
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依 据 | 记分值 | 有效期 (月) |
勘察质量管理 | D-1-1 | 未建立质量检验制度,亦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10 | 12 |
D-1-2 | 弄虚作假、伪造勘察文件,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四,《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10 | 12 | |
D-1-3 | 勘察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第九条 | 10 | 12 | |
D-1-4 | 未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的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10 | 12 | |
D-1-5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参加地基与基础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 5 | 6 | |
D-1-6 | 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D-1-7 | 勘察单位未及时记录项目负责人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D-1-8 | 勘察单位负责人未真实客观地签署验收结论,未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D-1-9 | 勘察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批准的勘察文件 |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6〕18号 | 5 | 6 | |
D-1-10 | 勘察单位不落实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的 |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鄂建[2011]79号 | 5 | 6 | |
D-1-11 | 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 5 | 6 | ||
设计质量管理 | D-2-1 | 未建立质量检验制度,亦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10 | 12 |
D-2-2 | 弄虚作假、伪造设计文件,提供虚假成果资料的或因设计质量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10 | 12 | |
D-2-3 | 设计文件没有注册师或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 10 | 12 | |
D-2-4 | 设计不参加隐蔽工程验收的 | 《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 10 | 12 | |
D-2-5 |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 《建筑法》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10 | 12 | |
D-2-6 | 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或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10 | 12 | |
D-2-7 | 设计单位未按要求向施工单位交底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10 | 12 | |
D-2-8 | 设计单位未参与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 10 | 12 | |
D-2-9 | 未按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的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10 | 12 | |
D-2-10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 5 | 6 | |
D-2-11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D-2-12 | 设计单位未及时记录项目负责人信息及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D-2-13 | 设计单位负责人未真实客观地签署验收结论,未按规定提交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的 | 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 | 5 | 6 | |
设计质量管理 | D-2-14 | 设计单位擅自修改经批准的设计文件 |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文件修改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6〕18号 | 5 | 6 |
D-2-15 | 设计单位未按要求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设计的 | 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 | 5 | 6 | |
D-2-16 | 设计单位不落实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的 |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鄂建[2011]79号 | 5 | 6 |
注: 1.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间,被不同监管部门扣分的,按一次有效扣分计算。
2. 同一不良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1.5倍再次扣分。
造价咨询单位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依 据 | 记分值 | 有效期 (月) |
资质管理 | E1-1 | 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七条 | 20 | 24 |
E1-2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20 | 24 | |
E1-3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20 | 24 | ||
E1-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 | 20 | 24 | ||
E1-5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2 | 18 | |
市场管理
| E2-1 | 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业务不备案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12 | 18 |
E2-2 | 企业分支机构以自己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12 | 18 | |
E2-3 | 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5 | 18 | |
E2-4 | 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5 | 18 | |
E2-5 | 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12 | 18 | |
E2-6 | 企业聘用不具备造价注册执业资格人员或非本单位注册造价执业人员执业的 |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10、11、30、31、32、37条 | 10 | 12 | |
E2-7 | 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不按国家和省现行计价依据开展计价活动的 |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4、28条 | 10 | 12 | |
E2-8 | 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 15 | 18 | |
其他 | E3-1 | 受到行政处罚的 | 10 | 12 | |
E3-2 | 受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 5 | 6 |
注: 1.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间,被不同监管部门扣分的,按一次有效扣分计算。
2. 同一不良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1.5倍再次扣分。
装饰装修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 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依据 | 记分值 | 有效期(月) |
资质 管理 | F1-1 | 超越资质等级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0条 | 20 | 24 |
F1-2 | 涂改、倒卖、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收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1条 | 15 | 18 | |
质理 安全 管理 | F2-1 | 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结构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未按照经审查的施工图施工或存在重大变更施工图未经审查而施工;或现场因安全问题,被责令停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9、***、65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65、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8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 | 10 | 12 |
F2-2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未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验收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6条 | 10 | 12 | |
F2-3 | 装饰装修施工中,未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认可,变动建筑主体及承重结构 |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5条 | 10 | 12 | |
F2-4 |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6条 | 5 | 6 | |
F2-5 |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9条 | 5 | 6 | |
F2-6 | 工程项目被责令整改,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同一问题再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65条 | 5 | 6 | |
F2-7 |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和门窗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16、41条 | 10 | 12 | |
市场 行为 管理 | F3-1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 | 15 | 18 |
F3-2 | 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 | 15 | 18 | |
F3-3 | 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者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或者10人及以上集体上访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33条;《***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 10 | 12 | |
F3-4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8条 | 5 | 6 | |
其他 | F4-1 | 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 扣减50分 | 36 | |
F4-2 | 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如群体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堵塞城市道路等) | 30 | 36 | ||
F4-3 |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20 | 24 | ||
F4-4 |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15 | 18 | ||
F4-5 |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20 | 24 | ||
F4-6 | 因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直接服务于工程的相关合同义务被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裁决、裁定)后履行的 | 10 | 12 |
注: 1.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间,被不同监管部门扣分的,按一次有效扣分计算。
2. 同一不良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1.5倍再次扣分。
劳务分包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依 据 | 记分值 | 有效期 (月) |
资质管理 | G1-1 | 超越资质等级、无资质、经营规模违规从事生产活动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20 | 24 |
G1-2 | 涂改、倒卖、伪造、挂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20 | 24 | |
G1-3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或有效期满届满,继续进行生产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二十四、二十五条 | 20 | 24 | |
市场行为管理 | G2-1 | 将分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七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10 | 12 |
G2-2 | 未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组织施工作业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 | 5 | 6 | |
G2-3 | 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的,未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的 | 《***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文 | 3 | 6 | |
G2-4 | 承包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引发10人以上集体上访的,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10 | 12 | |
G2-5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条,《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 3 | 6 | |
3 其他 | G3-1 | 因分包企业未履职,发生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 50 | 36 | |
G3-2 |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20 | 24 | ||
G3-3 |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15 | 18 | ||
G3-4 | 受到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10 | 12 | ||
G3-5 |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 10 | 12 | ||
G3-6 | 受到县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5 | 12 |
注: 1.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间,被不同监管部门扣分的,按一次有效扣分计算。
2. 同一不良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1.5倍再次扣分。
起重设备安拆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依 据 | 记分值 | 有效期 (月) |
资质管理 | H1-1 | 超越资质等级、经营规模违规从事生产活动 |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20 | 24 |
H1-2 | 涂改、倒卖、伪造、挂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 《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 20 | 24 | |
H1-3 | 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或有效期满届满,继续进行生产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二十四、二十五条 | 10 | 12 | |
市场行为管理 | H2-1 | 将承接的工程业务转包或接受转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七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15 | 18 |
H2-2 | 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条,《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 5 | 6 | |
安全管理 | H3-1 |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首次安装(出租前)未办理设备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 5 | 6 |
H3-2 | 未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除备案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10 | 12 | |
H3-3 | 伪造或套用起重设备备案信息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九、二十八条 | 10 | 12 | |
H3-4 | 未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5 | 6 | |
H3-5 | 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使用登记手续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5 | 6 | |
H3-6 | 登记标志未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的显著位置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1 | 6 | |
其他 | H4-1 | 发生安全事故的 | 50 | 36 | |
H4-2 | 受到住建部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20 | 24 | ||
H4-3 | 受到湖北省住建厅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 | 15 | 18 | ||
H4-4 | 受到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10 | 12 | ||
H4-5 | 被其它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 | 10 | 12 | ||
H4-6 | 受到县市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 5 | 12 |
注: 1.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间,被不同监管部门扣分的,按一次有效扣分计算。
2. 同一不良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1.5倍再次扣分。
检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 代码 | 不良行为 | 依 据 | 记分值 | 有效期 (月) |
质量管理 | L1-1 | 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条 | 10 | 12 |
L1-2 | 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八条 | 10 | 12 | |
L1-3 |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10 | 12 | |
L1-4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 10 | 12 | |
L1-5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条 | 10 | 12 | |
L1-6 | 转包检测业务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10 | 12 | |
L1-7 | 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10 | 12 | |
L1-8 | 未按规定在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10 | 12 | |
L1-9 | 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10 | 12 | |
L1-10 | 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八条 | 10 | 12 | |
L1-11 | 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10 | 12 | |
L1-12 | 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10 | 12 | |
质量管理 | L1-13 | 检测机构未严格执行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且发现问题不积极上报监督部门的 | 关于建立实行地基基础静载荷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的通知 鄂建文〔2016〕44号 | 10 | 12 |
L1-14 | 检测机构不按规定的检测程序、方法进行检测出具报告的 | 关于严厉打击工程质量虚假检测行为的通知 | 5 | 6 | |
L1-15 | 检测单位不落实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隐患整改要求的 |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鄂建[2011]79号 | 5 | 6 | |
L1-16 | 检测机构在专项检测业务承接后,检测工作开展前,未在省检测监管平台按要求登记项目检测合同、检测方案及所使用的设备和从事检测的人员等信息的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鄂建办〔2016〕299号 | 5 | 6 | |
L1-17 | 检测机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从事检测业务的 |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 鄂建办〔2016〕299号 | 5 | 6 | |
L1-18 | 在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 | 5 | 6 |
注: 1.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间,被不同监管部门扣分的,按一次有效扣分计算。
2. 同一不良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1.5倍再次扣分。
桩工机械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行为类别 | 行为代码 | 不良行为 | 依据 | 记分值 | 有效期 (月) | |
资质管理 | I1-1-1 | 无资质或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的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 | 20 | 12 | |
承揽业务 | I1-2-1 | 施工单位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存在与施工单位没有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关系的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第三款 | 10 | 12 | |
I1-2-2 | 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施工机械设备,由其它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挂靠行为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七款 第十三条 第三款 | 10 | 12 | ||
I1-2-3 | 未在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十三条 | 10 | 12 | ||
I1-2-4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十二条 | 10 | 6 | ||
安全管理 | I1-3-1 | 分包企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的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六十六条 | 10 | 6 | |
I1-3-2 |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 10 | 6 | ||
拖欠工人工资 | I1-4-1 | 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 | 10 | 6 | |
质量管理 | I1-5-1 | 未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施工或施工图存在重大变更而未经审查擅自施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10 | 12 | |
I1-5-2 | 在施工中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10 | 12 | ||
I1-5-3 | 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未按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10 | 12 | ||
I1-5-4 |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10 | 12 | ||
I1-5-5 | 对监督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单中要求整改的问题拒绝整改或整改期满复查仍不合格的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 10 | 12 | ||
I1-5-6 | 桩基分项工程未组织质量验收,擅自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 5 | 6 |
注: 1. 同一不良行为在整改期间,被不同监管部门扣分的,按一次有效扣分计算。
2. 同一不良行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1.5倍再次扣分。
***3
企业不良行为扣分通知书
沙住建扣字〔 〕第 号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你单位 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荆州市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荆州市沙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沙建设文〔2020〕6号)有关规定,给予你单位扣 分。
若对本《通知书》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诉。
受送达人/代收人(签名): 单位
职务 日期 年 月 日 时 分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因 拒绝接收送达文书,执法人员于 年 月 日 时 分将送达文书留置在
见证人单位、签名/留置说明
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号码
执法证件号码
行政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企业,第二联执行单位留存,第三联送荆州市沙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