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份全市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
序号 | 企业名称 | 信用代码 | 地址 | 处罚决定时间 | 行政处罚决定 | 违法事实 | 纳入理由 | 起始时间 | 到期时间 | 执法单位 |
1 | 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 | 9144***********95R | 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土洋社区沙鱼涌港区深葵路15号 | 2019-06-04 | 罚款 | 2018年11月6日10时23分左右,位于深圳市大鹏新区土洋社区沙鱼涌港区深葵路15号深圳市为海建材有限公司大鹏分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为海建材大鹏公司违法发包,将所属的大棚料仓修复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对外包服务工程项目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制度落实等督促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和如实记录施工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拾叁万贰仟圆整。 |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 2019-08-30 | 2020-08-29 | 大鹏新区应急管理局 |
2 | 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 | 9144***********84T | 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居委宝石路2号 | 2019-08-20 | 罚款 | 2019年5月31日,石岩街道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深圳市中天元实业有限公司宝安分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教育督促员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与《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第2015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 2019-08-29 | 2020-08-28 | 宝安区应急管理局 |
3 | 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 | 9144***********767 | 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江岭社区江岭路6号 | 2019-08-07 | 罚款 | 2019年4月11日15时53分许,位于马峦街道江岭路6号的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发生一起高处坠落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星星精密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原深圳市联懋塑胶有限公司坪山分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有效实施包括电梯在内的各种安全管理防范措施,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员工安全意识淡薄、未掌握被困电梯安全疏散自救正确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深圳市坪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违法行为编号2015实施标准第一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 |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 2019-08-22 | 2020-08-21 | 坪山区应急管理局 |
4 | 深圳市有名制作彩艺广告有限公司 | 91440300MA5DN73793 | 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景新北街88号A座厂房 | 2019-08-08 | 罚款 | 2018年11月24日12时左右,位于平湖街道华南城园区一期P01栋127号的深圳市鼎煌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高坠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认定,深圳市有名制作彩艺广告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缺失,作业人员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未制定座板式单人悬吊作业专项方案,不落实安全措施,对作业人员不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缺失,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 |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 2019-08-15 | 2020-08-14 | 龙岗区应急管理局 |
5 | 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9144***********26R-1 |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29号南方证券大厦AB栋17楼 | 2019-07-23 | 罚款 | 2019年4月13日,龙华街道壹成未来花园工程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经调查,认定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伪造事故现场,谎报生产安全事故,同时未落实企业生产安全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技术和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令第493号)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三十八条,罚款人民币壹佰贰拾贰万圆整。 | 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 | 2019-08-13 | 2020-08-12 | 龙华区应急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