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开展清理纠正公职人员入股煤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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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24日发表
近日,区纪委、区监察局、区国资办、区安监局联合转发了《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的通知》,要求全区各单位认真落实《***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凡本人或以他人名义已经投资入股煤矿(依法购买上市公司股票的除外)的人员,要于9月25日前撤出投资,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报告、登记,注明投资时间和数额、资金来源以及撤出资金的证明等。对逾期不撤出投资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我区要求各单位将清理纠正情况及有关表格于9月30日前报区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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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4 07:11:02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