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2006年1月27日)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四届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工作规则》、《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和谐罗湖效益罗湖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设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政府,务实高效、勤政善政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区政府在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以下简称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坚持“统一领导、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统一口径”,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狠抓工作落实,全面提高政府行政执行力。
第四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区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六条 区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
第八条 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工作和专项任务,由常务副区长或受区长委托的其他副区长负责协调,相关副区长配合。区长在外学习或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局长(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区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监察局在区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三条 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宏观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城区经济,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
第十四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
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组织体系,形成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切实增加教育、卫生、文化、体育、食品安全等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城区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重要专项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以及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九条 各部门提请区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和法律分析;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决策建议一般应提供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方案。
重大决策建议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事先征询区人大、区政协意见,并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并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及时***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弘扬负责任、敢闯敢试、敢抓敢管、奋发有为的精神,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执行力。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建立健全推动改革创新的机制。各部门要重视改革创新工作,把改革创新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责,并按年度改革计划,完成本部门承担的改革任务。各部门改革创新工作的成效,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继续完善政府职能、机构、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合理划分区、街道事权,理顺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强化主办部门责任制。主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部门之间意见有分歧的,由主办部门报请区政府决定。征求部门意见时,部门应书面回复意见,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区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区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树立绩效观念,建立健全行政绩效考核机制。各部门要切实建立内部工作责任制,探索建立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形成客观公正、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继续完善行政效能监察体系,不断提高行政效率。进一步发挥绩效审计的作用,扩大绩效审计范围,推动绩效审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强化抓落实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各部门对区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要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令行禁止,政令畅通。
第六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二十八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区政府及各部门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依法治区的工作部署,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结合本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及重大决策,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三十条 提请区政府讨论和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区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第三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有关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区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发布前,按照《罗湖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由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法律审查,在《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
第三十二条 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经常性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查机制。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对取消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三十三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执法协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完善行政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七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四条 实行区政府重大事项向区委报告制度。区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城区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区委报告。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其通报重要工作部署。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的提案、建议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满意率和解决率。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三十九条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政府部门存在的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等问题,区政府将根据上级领导机关、人大、政协、司法、监察、审计等机关提出的问责要求或问责建议,参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
第四十条 实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参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建立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网络,实行区监察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政府各部门各负其责的制度。政府各部门应当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建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备案备查制度和统计分析制度。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将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报区监察部门备案,区监察部门定期向区政府和上级监察部门报告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四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故或重大事件行政机关责任检讨和倒查制度。凡是发生社会管理、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医疗卫生、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重大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廉政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故或重大责任的,有管理责任的部门必须在一个月内就管理制度是否缺失、行政措施是否适当、责任机制是否健全等向区政府作出说明,区监察部门实施责任倒查。
第四十二条 实行重大工作事项进展情况季报制度。区政府各部门要编制季报表,每季度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同时抄送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对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效率评估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 建立行政监督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建立行政监督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由区监察局牵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财政、审计、人事部门和区政府法制机构参加。
第四十四条 建立财政、审计部门和区政府法制机构及政府办公室督查机构向监察部门移送处理制度。财政部门在财政检查、审计部门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的问题,区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协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区政府督查机构对逾期不能完成政府工作任务或区领导批示、交办工作而两次就同一事项发出催办通知书的,均应移送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形成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追究链条。
第四十五条 完善行政监察系统,拓展行政监察系统内容,将网络技术运用到监察工作,做好行政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监督信息互通,提高监督效能。
第四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编制的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的落实情况季报表,责任白皮书,财政监督报告,审计结果报告,行政执法年度报告在报送区政府的同时抄送区政府监察部门;财政、审计部门发出的有关处理处罚决定、区政府法制机构发出的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政府办公室发出催办通知书应抄送区政府监察部门。区政府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不执行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决定、命令,不执行财政监督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对不按规定时限完成任务、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参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规范性文件统一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街道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形成“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区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四十九条 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切实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按照“及时、准确、充分”的要求,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区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市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十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监督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五十一条 区政府实行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政府工作会议制度。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政府组成人员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及区委的***、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区人大的重要决议和决定;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部署区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形势。
区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和主持。区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文件、会议精神,区委的决定,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总结上年度区政府工作情况,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研究本年度工作安排,通报有关情况;
(三)审议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以区政府名义上报市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四)讨论决定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预算报告和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
(五)讨论决定报送区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
(六)依照《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审定区政府投资项目;
(七)讨论决定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教育费附加、住房基金、区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地价收支、土地使用费收支的年度安排方案;
(八)讨论决定50万元以上的政府支出;资金量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被分拆为两期以上的,每一期资金的运作。
(九)讨论决定涉及土地使用的问题;
(十)区长认为有必要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区长决定召开,会议议题由区长确定。会议在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五十四条 各部门提请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事先征求相关单位的书面意见,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区长或常务副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或常务副区长批准后印发。会议文件及议题相关背景资料应于会前发放。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区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需由有关部门、单位列席的,由其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指定列席人员因故不能与会的,须提前向分管副区长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请假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区长签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定,如有需要报区长审定。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工作会议由区长或副区长主持召开,研究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开工作会议。
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区长或副区长签发。
第五十八条 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由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遵照执行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作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参加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的人员,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单位的意见。如发表与此前本单位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工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各街道、区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第六十一条 精简和严格控制以区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区政府办公室每年组织制定会议计划,并按相关程序对会议的规模、方式进行控制。
区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布置、总结部门业务工作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政府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区政府领导到会讲话,确需邀请的须报区政府批准。
全区性大会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精减会议人员,压缩会议时间和控制经费开支。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六十二条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区政府各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的请示、意见、报告,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除区政府领导交办的、紧急重大的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请示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不符合有关行文规范要求的公文,区政府办公室要求来文单位规范后重报。
第六十三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或需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如需发文,由部门自行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
须经区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区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区政府同意。
第六十四条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以及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区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区长审批。涉及临时性请款的公文,须先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十五条 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长或副区长签发。其中:
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其它事项,发布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须由区长签署。
向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请示、意见、报告,涉及全区总体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须由区长或区长委托常务副区长签发。
以区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也可授权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十六条 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区长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其中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由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第六十七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六十八条 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布。《罗湖区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注重行文效用,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要加大电子政务工作力度,加快完善网络化办公,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公务活动安排
第七十条 为保证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区委、区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区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街道、各部门组织安排的事务性活动。各街道、各部门确有需要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事务性活动的,应事先书面(并附有关背景资料)请示区政府,由区政府办公室从严掌握、统筹安排。
第七十一条 区政府各部门涉及外事、侨务、港澳事务、台务的接待事项,需要区领导同志出席的,应将接待计划分别报业务归口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外事、侨务、港澳事务活动,归口由区侨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台务活动,归口由区台办统筹提出安排意见。区侨办、台办审核时要从严把关。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第七十二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勤政、廉政、善政的能力。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七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原则上不为街道及部门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不发新闻报道,确需报道的,内容要精炼、简短。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七十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和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七十七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区长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区委报告,并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离深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报告区长,由区政府办公室通报区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深出访、出差或休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请假。
第七十八条 区政府实行领导工作岗位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其中一位出访、出差或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职责。互为AB角的领导同志原则上不同时出访、出差或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访、出差或休假的,由常务副区长代行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