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自查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各镇(街道)财政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佛山市财政局转发省财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自查的通知》(佛财监〔2016〕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省级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务必按要求认真自查,填报自查资料(粤财监〔2016〕70号***3-1至3-3),并撰写自查报告,于2016年9月13日前上报区业务主管部门。
二、区直各部门负责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收集自查资料并进行抽查核实。在此基础上,汇总形成本部门的自查报表(粤财监〔2016〕70号***2-3、2-4及***4)和自查报告,连同所收集的各资金使用单位填报资料,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送至区财政局各项目资金主管科室。
三、各镇(街道)财政局负责填报粤财监〔2016〕70号***2-1、2-2及***5,并撰写自查报告,于2016年9月20日前报送至区财政局各项目资金主管科室。
四、自查报表及报告等纸质材料须加盖公章,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佛山市财政局转发省财厅关于开展2016年省级财政
专项资金和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自查的通知(佛财监
〔2016〕30号)
佛山市南海区财政局
2016年9月6日
(联系电话:8623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