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罗湖区委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解读:
(2012年1月9日)
罗发〔2012〕1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粤发〔2011〕13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发〔2011〕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全力遏制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为构建“和谐罗湖”提供安全保障,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1.总体要求。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明确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更加严格的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管,制定更加切实的政策措施,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落实更加严密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营造更加优越的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管理创新环境,建立与我区经济社会转型期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模式。
2.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力争全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数量明显下降,较大以上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安全发展。
二、明确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3.推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所在。各部门、各街道、各社区党政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4.强化党政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各党(工)委及相关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要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部门、各街道、各社区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并对本部门本辖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行业或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各党(工)委及相关党组织会议每年要听取一次以上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各党(工)委及相关党组织负责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亲自过问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支持街道、社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监督职责。
5.加大党委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各党(工)委及相关党组织部门要积极支持政府职能部门、街道、社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并适当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考核中所占权重,共同推进安全发展。组织人事部门要配齐配强安全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对在安全监管战线工作超过一定年限并做出积极贡献的同志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宣传部门要完善安全事故新闻发布机制,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对安全生产宣传舆论的正确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举措、先进典型、经验等的公益宣传。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督促有关部门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依法参加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肃查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政法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之中,协调公、检、法机关依法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6.落实政府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各街道、各社区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把安全作为企业或项目获得相关行政审批的重要前置条件,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抓安全”的“一岗双责”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协调和工作落实;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7.建立安全生产考核激励制度。要将各部门、各街道、各社区安全生产工作实绩纳入区政府绩效评估体系,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中的权重。区委区政府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对各部门、各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街道对各社区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具体考核表彰奖励办法由区安委办会同区委组织部、区编办、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局研究制定。各部门、各街道、各社区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管理用人制度创新,将安全生产管理岗位作为锻炼新人和后备干部的重要环节,建立正常的职务晋升和岗位交流制度,实行短任期、勤轮换,培养造就一批既懂业务又懂安全的干部,为从根本上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区组织、宣传、综治、机关工委、监察、人事、工会等部门,在单位或个人评选先进、优秀、劳模以及干部职务晋升之前,应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情况作为考量指标之一,征求同级安监部门意见。
8.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一岗双责”考核中,(1)年度内本辖区或部门(行业)内发生一次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本部门(行业)或辖区内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区年度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所在地党委、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团体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当年一律不能评先评优;(2)对“一岗双责”或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本部门(行业)或辖区内连续两年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突破区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年度内部门(行业)或本辖区内发生一宗重大以上安全事故或两宗以上较大安全事故的、本部门(行业)或辖区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组织救援不力,致使损失扩大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所在地党委、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直接判定为考核不合格,当年不得参加评选各类荣誉称号及表彰奖励,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1年内不得提拔任用和晋升奖励工资;(3)对因工作失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或社会影响极坏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经事故调查发现涉嫌失职渎职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9.加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指导督导。将党委有关部门纳入区、街道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充实力量。充分发挥区、街道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监察作用,督促各部门、各街道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形成安全生产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三、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加大力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以及***、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企业领导班子要全面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区、街道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充分发挥专项监督作用,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按照企业分类分级,对规模以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11.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企业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全员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层层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健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企业要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开展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加强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控制职业病发病率。生产经营的条件、场所、设备或设施、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12.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度。采取突击检查、暗访暗查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依法加大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诺制、约谈制、“黑名单”制和市场禁入制度。
四、切实提升安全监管水平
13.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组织架构,理顺职能关系,确保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不被削弱,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得到加强。研究设立安全生产咨询服务中心和组建独立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的可行性。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建设,创新管理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委托代理等方式加强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协管制度,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14.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大力运用实用性强、易于操作、互联互通、可兼容的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平台,将安全管理触角延伸至社区、企业,落实和固定各个终端上的安全管理岗位,提高监管的覆盖面和有效性。
15.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构建高效顺畅、协调运转的应急救援体系。强化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演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加快安全生产应急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应急资源共享、统一调度机制和紧急情况下社会应急队伍、救援物资、救援装备及运输工具等征用和补偿机制。加强应急管理法制建设,强化普法和执法工作。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市、区、街道互联互通、应急资源共享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体系。加强消防综合救援力量以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各种专业应急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体系。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和现场救援工作。
五、加强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
16.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部门、各街道要把安全生产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统筹考虑,整体实施,同步推进。各部门、各街道要大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淘汰落后产能,持续改善安全生产的基础条件。
17.保障对安全生产的有效投入。区、街道财政要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结合实际设立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确保专项资金额度与本地生产总值同步增长。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安全生产公共宣传、教育、培训,城市风险评估、隐患整治,引导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安全生产课题研究和推广等方面的投入。全面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按规定提取、使用工伤预防费。
18.大力开展“科技兴安”工作。加强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评价、咨询、培训、检测检验等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组的管理,充分发挥安全专业服务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19.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管理创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加快安全生产领域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做安全生产社会管理创新的倡导者、促进者、资助者、监管者,更加注重依靠社会的力量来推动安全生产环境的持续性变革,实现安全生产从政府一元化管理,到政府与社会多元治理的转变,夯实安全管理的基础。要大力发展社会组织,培育和扶持一定数量的有能力承接政府安全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商会和公益组织,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拓展社会组织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的广度和深度。要规范发展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安全技术援助和服务。整合全区安全生产人才技术资源,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志愿者组织的作用,提高劳动者群体的集体协商能力,在企业内部形成一种制约机制,减少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发生,维护劳动者职业安全与健康。
20.加强公众安全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强化公众安全宣传教育,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创建安全社区和安全小区。办好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实景模拟教育基地,将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等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办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普及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渠道,充分发挥“12350”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电话的作用。支持新闻单位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予以曝光。
各部门、各街道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本辖区、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