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珠府办〔2013〕10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月31日
珠海市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全省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促进流通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扩消费、稳增长、调结构中的突出作用,加快我市电子商务发展,着力打造全省电子商务示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培育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一)加大力度引进总部型电子商务企业。国内外知名的综合型或垂直型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结算中心,可适当降低税收门槛,给予总部企业认定,并享受《珠海市鼓励引进总部企业实施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重点支持龙头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经国家和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和重点企业,自被认定年度起连续3年可由同级财政参照企业纳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分离发展电子商务。我市企业新建或完善具有独立法人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以及建设市场前景好、技术含量高的电子商务产业化项目,经认定核准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的,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普及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
(四)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广货网上行”活动。对我市列入省广货网上行“十家平台”、“百家商城”和“千家网店”的企业,分别按50万元、5万元和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推动中小微企业应用电子商务。鼓励我市中小微企业运用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开展在线销售、采购等经营活动,开拓国内外市场。对首次加入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交易活动的中小微企业,按平台收取年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00元。
(六)鼓励传统制造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支持企业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络旗舰店、专卖店等网络零售终端或以自建、收购、兼并等方式建设网上商城。设立电子商务增长奖,对实现年度网络销售额超过250万元且年度总销售额同比增长超过20%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七)进一步深化电子商务应用。设立电子商务规模突破奖,对通过B2B、B2C、M2B、M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突破1000万元或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突破500万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实施电子商务示范工程。开展市级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评选,培育一批市场竞争力强、社会知名度高、在行业发展中居于领先地位的电子商务应用示范企业,由市政府授予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九)加强电子商务培训。支持行业协会、培训机构或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的高管培训和基础应用培训,提高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水平。对参加企业100家以上规模的电子商务应用培训,可给予一定的培训费用补助,单次活动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完善电子商务发展支撑体系
(十)完善电子商务服务体系。抓紧建设和完善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积极引入电子商务认证中心,抢抓电子商务发展制高点和话语权。建立电子商务企业第三方信用评价机制,推动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和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形成信用资源共享机制,改善电子商务信用环境,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高水平发展。
(十一)提升物流协调水平。加快构建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快递、物流配送体系,支持发展第三方物流企业,大力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对接。对电子商务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完成配送的,对其投保的物流保险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十二)引进和培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1+8”系列政策中有关优惠政策。电子商务技能人才列入我市紧缺技工工种目录和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补贴工种目录。鼓励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建设,对年度累积提供200人以上实训实践岗位且达到一定课时规模的,可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
(十三)强化电子商务融资支持。“四位一体”融资平台加大对电子商务融资的支持力度,采取贴息、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支付机构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及企业。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并根据市有关政策给予政策支持。
(十四)推进电子商务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加强产学研合作,着力解决制约电子商务应用的重大技术问题,突破信息安全、电子认证、在线支付、信用管理、物流***等关键技术。推动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应用推广普及。鼓励发展社交网模式、团购模式、闪购模式等电子商务新模式,支持网络拍卖、数据托管、数据分析等新业务的发展。
四、推动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发展
(十五)打造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支持高新区建设电子商务园区,在现有产业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企业孵化机制,强化电子商务企业和配套服务体系的集聚布局,培育形成现代电子商务产业集群。其它行政区(功能区)可以根据自身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自行选择发展电子商务,可同高新区一样享受市一级电子商务发展相关优惠政策。鼓励专业批零市场利用线下商家集聚优势,引进电子商务服务商,整合线上和线下两种资源,打造“线上营销+线下体验”的电子商务综合体。对省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所在的区(功能区),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十六)培育开发电子商务楼宇项目。鼓励利用空置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兴办电子商务企业和产业园区,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等前提下,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对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统一物业管理,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面积率超过5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经认定的电子商务楼宇,可对入驻电子商务企业按照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单个电子商务企业的租金补贴一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七)支持建设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依托电子商务园区(基地),引进主流平台认可的电子商务服务商进驻,为珠海企业提供一站式电子商务配套服务,提高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能力,孵化本地服务商及网商品牌,掌握区域内电子商务运营数据。对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可以市区共建方式给予配套支持,对电子商务服务商提供的公共服务可按照服务质量和数量给予一定的补贴。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大财政资金扶持。设立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2013-2015年每年从市级产业扶持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电子商务发展,其中市财政新增2000万元,1000万元从市科工贸信局现有扶持产业发展资金中调剂,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科工贸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十九)强化组织领导。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协调下,建立由市科工贸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二十)加强电子商务行业协会、联盟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行业协会、联盟的基础能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统计、监测、技术推广、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
六、附则
(二十一)本政策自颁布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十二)本政策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