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的通知
(1997年10月20日)
深技监〔1997〕100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重视改进检测手段,培训计量人员,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保证能力"。为具体指导企业计量工作,考核和评价企业计量保证能力,促进工业计量工作开展,我局根据国家和特区计量法规,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制订了《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现予发布。
各企业可按照本规范要求,申请考核,已获得ISO9000证书的企业和获得计量合格企业证书的单位可根据自己的计量保证能力,重新申请评定计量保证能力级别。
深圳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规范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计量工作管理水平,帮助企业建立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体系,增强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国家和特区计量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深圳市内的工业企业及有一定的计量保证能力的单位和商贸企业,均可根据企业的情况,依照本规范要求,分别申请计量保证能力三级企业、二级企业或一级企业。
第三条 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深圳经济特区计量条例》第三条制定。
考核标准参照ISO9000系列标准和ISO10012《测量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制定。
第四条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企业计量保证能力的考核发证及监督管理工作。
计量保证能力的考核工作将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类指导原则。根据企业的实际及产品特点,分类指导,分级考核,使企业具备适合生产管理和产品质量要求的计量保证能力,达到相应级别要求;
(二)独立公正原则。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是单独对企业计量工作进行专项考核,是独立公正进行的,它既不同于质量体系评审也不能用质量体系评审代替;
(三)保证质量原则。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应保证质量,不盲目追求数量,达到规范要求的,才予通过;
(四)鼓励原则。鼓励企业发挥计量工作的积极性,争取获得《计量保证能力》证书。今后,评选计量先进企业,必须以获得此证书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凡申请《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的单位,须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填报《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申请表》。
第六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申请表7个工作日内,作出对有关申报资料及计量保证能力进行预查安排或明确预查时间。
第七条 对具备满足考核规范要求的企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聘请专家组成考核小组(3-5人),按照规范要求,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现场考核,符合规范要求的发给证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待改正后再重新考核。
第八条 经考核小组考核合格的,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
第九条 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标准分为三级:
(一)计量保证能力一级标准;
(二)计量保证能力二级标准;
(三)计量保证能力三级标准。
第十条 考核时,对具体项的结论分为A、B和N 3种:
A:无明显缺陷,完全符合要求;
B:有部分次要缺陷,不完全符合要求;
N:存在重要缺陷,不符合要求。
考核结论中,有一项N,即为不合格;有6项B,即为不合格。各项均为A,或只有5项以下评为B,则可判为整体合格。
第十一条 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考核所需费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