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市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珠府函〔2014〕238号
珠府函〔2014〕238号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4〕58号)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一)退役士兵安排工作的条件。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兵;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持非农安置证)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且服役期间被选取为士官的。
2011年11月1日前入伍、2013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可以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者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89号)的规定执行。
(二)确保安置政策的有效落实。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移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三)确保安置对象得到有效安置。各级民政部门会同级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拟订接收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用人单位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个月内,开出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我市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务必于11月30日前完成接收安置任务。
(四)落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14〕58号)的规定。我市2013年冬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一次性补助金。退役士官从服役第3年(含)起,每多服役一年,在义务兵补助金基础上增发5%。各区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具体补助办法。
市本级安置的对象,自谋职业补助金和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香洲区安置的对象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横琴新区管委会、斗门、金湾区及各经济功能区安置的对象,由区、镇两级财政负担。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粤府〔2011〕114号)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制度;依靠各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
在退出现役1年内,退役士兵可自主选择报考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在退出现役2年以内的,可自主选择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技能培训。每人只能选择其中1项,培训经费由政府统一安排。
各级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深入开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落实好退役士兵创业的扶持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规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并符合规定条件的,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600元。
五、加强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重要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计划,精心组织,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要把完成安置任务情况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凡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要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的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特别是对拒绝接受政府安置计划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限期改正;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单位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对往年未安置、单位拒收或接收后未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好、保障好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珠海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0日
***
2014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分配表
安置单位 | 安置任务(人) | 备注 |
斗门区政府 | 1 | 异地安置对象 |
香洲区政府 | 1 | 属地安置对象 |
市国资委下属企业 | 5 | 市本级安置对象 |
合 计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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