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公告
为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现对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当事人,我局将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拟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通知书》使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单位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或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上冲交通大楼
联系电话:0756-2265907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