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旗舰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社会保险行政决定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单位名称: 深圳市旗舰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北环路益华电子批发市场H栋7层717
法定代表人:鲁科
经查,深圳市旗舰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缴纳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因该单位已非正常停业,且无法联络该单位相关人员,现我局公告送达深(宝沙)社限令催告[2015]C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本催告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经查,你单位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2832.67元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于2014年11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深(宝沙)社限令[2014]C006号《深圳市社会保险限期(补足)指令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费义务。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行政决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在申请强制执行前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沙井管理站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33019.24元,滞纳金9813.43元(两项共计42832.67元,缴纳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计算截至2014年09月16日,实际金额以缴交日为准)。逾期未履行缴费义务的,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沙井管理站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监察员:魏均标、胡建荣,联系电话:27686162)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5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