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返还因番国土地字〔1994〕第136号用地批复抵扣甘棠村5463亩留用地指标的建议
标 题: | 关于返还因番国土地字〔1994〕第136号用地批复抵扣甘棠村54.63亩留用地指标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东环街甘棠村临近市桥中心城区,原有土地面积约998亩。1987-1996年期间,为支持迎宾路高架桥、东环路、甘东路等市政道路以及番禺市经济发展需要,甘棠村被番禺路桥指挥部、原番禺市机电纺织工业公司、原番禺市五金塑料五金厂、原番禺市锻压轻工机械总厂等单位和国有企业先后征收土地约432亩。根据当时政策,共安排留用地指标137145平方米,折合205.70亩。至目前为止,已核发经济用途《建设用地批准书》102971平方米,折合154.44亩,其中有61.65亩核发有《建设用地批准书》的用地并不属于甘棠村集体所有。 考虑到国土部门使用上述方法办理了一批用地手续时,在用地批文和甘棠村盖章的征用土地协议中均写明该征地在甘棠村留用地内安排解决,甘棠村对此没有意见。但经甘棠村到区国土部门查阅有关当年原机电纺织工业公司等一大批区属国有企业建设征用甘棠村的一批用地的用地批文和征用土地协议中发现,番国土地字〔1994〕第136号《关于番禺锻压轻工机械总厂申请用地的批复》对征用甘棠村54.63亩土地问题,写明该用地在甘棠村留用地内安排,并抵减留用地指标。由于番禺市锻压轻工机械总厂不属于甘棠村集体经济物业,征地时并未给甘棠村计算留用地指标,征地后办理土地证时更抵扣了原迎宾路征地所给甘棠村的留用地指标,对此番禺市锻压轻工机械总厂在与甘棠村的征地协议中并无相关约定,甘棠村“两委”和村民并不知情,村民没有收取任何补偿,据此而抵扣甘棠村54.63亩属国土部门失误。为此,村民纷纷产生质疑,认为政府部门出尔反尔,严重侵犯了村民的权益,表示坚决反对国土部门为原番禺市锻压轻工机械总厂3***20平方米土地办证抵扣甘棠村原留用地指标的做法,要求政府相关部门纠错,重新核算甘棠村的留用地指标,并将指标落实到村集体。 为此,从依法行政角度,恳请政府实事求是把136号批复扣甘棠村54.63亩留用地指标返还甘棠村,专项用于解决番禺大道扩路涉及的甘棠村拆迁安置区转为村经济发展用地涉及的留用地指标问题,以支持村集体经济加快发展。 |
问题答复: | 市国土房管局番禺区分局对区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第***号的重新答复
苏志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返还因番国土地字〔1994〕第136号用地批复抵扣甘棠村54.63亩留用地指标村”的建议及反馈意见已收悉,现将办理结果重新答复如下: 落实留用地问题是关系到被征地农民合法利益、关系社会和谐稳定的民生工程。我区将留用地兑现工作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解决我市各区农村留用地遗留问题的意见》(穗府办函〔2009〕118号)的规定,留用地历史欠账的核定范围是1992-2007年期间由政府主导的征地项目。在留用地历史欠账的核算方法上,采取了以行政村为单位对历史征地和审批经济发展用地进行总量核算的方式来合理确定历史留用地欠账指标。我区留用地历史欠账的核定与我市其他辖区一样采取上述标准和依据。其中,已审批的经济发展用地以用地批复中的规定进行清查和核算,锻压轻工机械总厂征地的用地批复中明确“本项用地在我局统征土地给村的留用地内安排,并抵减留用地指标”。因此,市国土房管局将该用地3***20平方米(54.63亩)留用地指标扣减。《关于番禺市锻压轻工机械总厂申请用地的批复》是1994年经原番禺市政府审核批准下发的批复文件。原番禺市国土局对类似批复文件的抄送单位均是交由镇转交送达。 二、办理情况 (一)甘棠村于2013年11月向区政府申请核查锻压轻工机械总厂征地指标抵扣情况,我分局已按照区政府要求报送核查情况,区政府已同意我分局意见。 (二)11月4日,我分局再次与东环街及甘棠村研究甘棠村留用地指标问题。会议达成如下意见:对于甘棠村反映的急需留用地指标解决村经济发展用地的问题,建议甘棠村梳理今后将要在甘棠村落户的征地项目,我分局将协调项目单位积极核定留用地指标,切实解决甘棠村经济发展问题。 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土地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