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人民政府印发封开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91230已废止)
封开县人民政府文件
封府〔2010〕27号
该《实施办法》已被县政府2019年12月30日印发的《封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机构改革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封府〔2019〕6号)废止。
印发封开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封开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业经2010年11月17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封开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解决农村居民的后顾之忧,根据《***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09〕124号)、《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满16周岁以上,具有封开县户籍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含渔民,不含在校学生)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按本办法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县为统筹核算单位。
第四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采取个人自愿参保和家庭参保的原则;
(二)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自我保障和国家保障相结合、缴费和待遇水平与本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参保人的经济承受能力、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社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建立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拟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编制补贴资金和业务经办经费的年度预算,并做好上级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拨付工作;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待遇核定与支付、个人帐户建立与管理、基金划拨与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等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参保工作。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集体补助的养老保险费;
(三)政府补贴的养老保险费;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利息;
(五)社会捐助。
第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社会捐助的方式筹集。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每年缴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的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标准,在同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基数。
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的参保人,应逐年缴费至领取待遇年龄,也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参保人逐年缴费期间出现中断缴费的须进行补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所属成员参保给予补助,补助数额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研究决定。
(三)政府补贴。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10元,市财政补贴10元,县财政补贴10元。
对制度实施时年满45周岁人员趸缴部分的财政补贴,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前,由各级财政逐年拨付,在其达到领取养老待遇年龄后,剩余趸缴年限的缴费补贴按趸缴当年各级财政负担的标准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
各级财政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27.5元,省财政补贴13.75元,市财政补贴6.875元,县财政补贴6.875元。
激励补贴。对参保人长期缴费的给予激励补贴。1.增加入口补贴。参保人连续缴交15年养老保险费后,从第16年起,县级财政补贴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0元。2.增加出口补贴。参保人连续缴交养老保险费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达到60周岁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县财政在原基础养老金县级财政补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补贴10元。
对农村重度和一户多残残疾人,县政府对参保人按个人缴费标准最低档次全额给予补贴。
(四)社会捐助。
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通过政府褒奖、税费优惠等措施,鼓励社会各界捐款资助农村居民参保。
(五)缴费和待遇调整机制。
参保人缴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度为每年1月至12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人民币形式缴纳。参保人凭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窗口办理参保手续,村委会应组织和协助本村的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凭参保登记表到所在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网点办理缴费手续,以每个年度申报个人缴费标准缴费。缴费方式按年缴纳。
第三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条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户籍在同一村民小组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不含外嫁女)必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参保人,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少于15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遇条件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139个月(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计发系数相同)。如果待遇领取人员年龄大于60岁的,其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相应减少,具体办法参照国发〔2005〕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支付完后由县财政负责继续发放个人帐户养老金。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距60周岁不足1年的参保人,选择按月缴费的,缴费至年满60周岁的当月为止,政府缴费补贴按月计算,并在达到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时,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其填表申领待遇的时间作为待遇计发时间,对以前月份不予补发。
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但未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其到龄的次月起全额补发养老金。
第十二条养老金以人民币形式按月足额实行社会化发放。
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必须每年10月至12月提供生存证明。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死亡,从死亡之日的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帐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三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集体补助、政府缴费补贴等全部记入参保人的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在参保人达到符合享受养老金条件前不得支取。
第十四条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帐户按以下办法结算:
(一)参保人户籍迁出本县的,经本人申请,个人帐户储存额随同转移。
(二)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出境定居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资金外)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后出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终老。
(三)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资金外)一次性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五条相关制度衔接。
(一)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在国家和省出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办法之前,我县参保人在不同时段分别按本办法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
1.参保人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后(折算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
2.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按本办法建立的个人帐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本办法计发养老金。
(二)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衔接。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衔接按《关于贯彻落实省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肇府办电〔2010〕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参保年限及接续。
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新农保,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应视同新农保参保年限;服役期间参加了军人养老保险的,应做好与新农保的衔接,军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记入新农保个人帐户,并按新农保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六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七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及发放养老金等待遇的专项资金全额划入县财政部门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列帐,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八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依法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参保人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暂停缴纳养老保险费,服刑期满后可继续缴费,服刑前后的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参保人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被假释的,可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期间,养老保险费暂停缴纳;被无罪释放的,可以补缴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各级财政对参保人参保补助的标准给予补助。
对领取养老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发养老待遇;服刑期满后,养老待遇继续发放。对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人员,可以继续发放养老待遇。因涉嫌犯罪被通缉、在押的,养老待遇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的,被通缉、羁押期间的养老待遇予以补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依法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或工作人员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因养老保险事项发生争议时,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有关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则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调整。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本办法顺利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并及时增加经办机构、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服务窗口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实施。
主题词:农村 社会养老保险△ 办法
抄送:县委各部委办局,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法治办,各人民团体。
封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1月17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