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高要市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高要市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六月六日
高要市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完善防汛防旱防风(以下简称三防)减灾体系,促进三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提高全市抢险救灾工作能力,有效防御水旱风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特编制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关于印发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35号)、《印发广东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粤府〔2006〕16号)、《印发高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高府〔2007〕78号)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高要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风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风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热带风暴、台风暴潮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三防工作的首要任务,防汛与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管理洪水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三防工作现代化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水旱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以防为主,防抗结合。把防洪安全、城乡供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作为三防工作的主要目标,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将三防应急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提高对三防工作全过程的综合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1.4.3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三防应急管理体制。对处置水旱风灾害实施统一指挥和协调,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为三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市三防工作负总责。
1.4.4广泛动员,协同应对。按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功能齐全、反应灵敏、协同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制。
1.4.5科学统筹,合理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防洪安全的前提下,科学规划和利用水资源;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最大限度地满足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需求,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三防指挥部,负责全市的三防工作。各镇政府(街道办)、中型水库工程管理处、跨镇(街道)的万亩以上堤围工程管理处,均设立三防指挥所,负责本镇(街道)、本工程单位的三防工作。
2.1 市三防指挥部
市三防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市分管三防工作的党政领导、市委秘书长、市人民武装部部长、水利局局长任副指挥;市委办、市府办、市直工委、农业局、经贸局、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卫生局、林业局、环保局、公路局、交通局、供电局、气象局、公安局、农行、电信公司、供销社、物资公司、高要水文站等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以及水利局全体班子成员为指挥部组成人员。
市三防指挥部在肇庆市三防总指挥部及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及我市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所制定的相应《实施细则》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具体负责防汛防风防旱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的日常工作;配合起草、协调实施防洪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发出的各项命令、指令、决定,监督、检查河道清障工作;协助查处违反防洪法规的水事违法案件和水事治安案件。
市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三防办),挂靠市水利局,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肇庆市三防总指挥部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市三防指挥部的相关会议,督促落实市三防指挥部有关决定事项;指导各镇(街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单位的三防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2.2 各三防指挥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杨梅水库工程管理处、白土金龙水库工程管理处、蛟塘金龙水库工程管理处,以及联安围工程管理处、金安围工程管理处、新江围工程管理处等单位设立三防指挥所,在市三防指挥部和本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三防工作。
各镇(街道)的三防指挥所由本级政府和水利水电管理站等有关部门、民兵预备役以及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中型水库、跨镇(街道)的万亩以上堤围,其三防指挥所由工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和有关部门、水利工程单位技术骨干、民兵预备役以及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其办事机构挂靠各水利工程单位。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气象水文信息
3.1.1.1按照职责分工,市气象局负责实时气象信息的监测和报告。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并将结果及时报送市三防指挥部及相关部门。
各镇(街道)水利水电管理站、中型水库和万亩堤围的工程管理处负责本地区实时降雨信息的监测和报告。实测1小时降雨超过30毫米、3小时超过50毫米和24小时超过100毫米时,须立即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和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3.1.1.2 江河水位信息
江河汛情按下列要求报送:
进入汛期后,中型水库、万亩堤围和沿江主要的水位监测站,在每天上午8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和镇政府(街道办)报告水位信息;
江河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万亩堤围和沿江主要的水位监测站,每隔2小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和镇政府(街道办)报告1次水位信息;
遭遇强降雨时,各水库、排洪渠等管理单位须随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和镇政府(街道办)报告降雨及水位信息。
3.1.2工程信息
3.1.2.1堤防信息
(1)西江河出现警戒水位10.0米以上洪水时,各堤防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及其涵闸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市三防指挥部。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险情的,应在险情发生后以最快的时间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2)堤防或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重大险情,三防指挥所应迅速组织抢险,及时通知可能受影响镇村及相关部门,同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除险情况、抢护方案。
3.1.2.2水库工程信息
(1)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的监测,按照有管辖权的三防指挥部门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并向市水利局和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工程运行状况。中型水库、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需在最快的时间内逐级向上级三防部门报告。
(2)水库出现较大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按水库防洪预案及时向下游发布预警信息,迅速处置险情,并向市水利局和市三防指挥部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险情情况、抢护方案等。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可能溃坝时,应及时向水库溃坝洪水风险图确定的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后续工作的开展以及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3洪涝灾情信息
3.1.3.1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洪涝灾害发生后,各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市三防指挥部要尽快按照有关规定和《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要求,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和肇庆市三防总指挥部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并续报灾情核实、处置等情况,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依据。
3.1.4旱情信息
3.1.4.1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群众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4.2各三防指挥所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受旱情况。
3.2 预警报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3.2.1.1组织准备。构建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监测网络,建立重点户防御洪灾、地质灾害工作台帐,落实防汛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2.1.2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包括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2.1.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市、镇、村三级三防应急预案。市级三防预案包括三防综合预案、城市抗旱预案、中型水库和万亩堤围防洪预案;镇级三防预案包括各镇(街道)三防综合预案、小一型水库和千亩堤围防洪预案;村级预案是建立重点户防御洪灾、地质灾害工作台帐。对江河堤防的险工险段,还要制订工程抢险方案。
3.2.1.4物资准备。按照不低于国家防汛物资储备的标准,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及抢险物资和设备。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3.2.1.5通信准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完好和畅通,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6防汛抗旱检查。在汛前、汛后或预报旱情时,开展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抗旱检查,及时发现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3.2.1.7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工程监管,对在江河、水库、滩涂、人工水道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排涝、防旱的项目,依法查处。
3.2.2江河洪水预警
市三防指挥部根据水文部门的预报分析,及时确定洪水级别,向全市发布预警信息。
3.2.3干旱灾害预警
3.2.3.1气象、水文、农业部门负责干旱灾害的预报监测工作。依据江河来水量、水库的可用水量、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主要指标,并考虑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等参考指标,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判定。
3.2.3.2各三防指挥所负责于每月的1日、11日、21日向市三防办报告水库的蓄水情况;遇特殊情况应根据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3.2.4热带气旋预警
3.2.4.1气象部门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市气象局应密切监视热带气旋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及时以天气报告或重大气象信息快报等形式报市委、市政府和三防指挥部报告热带气旋的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并根据情况向社会发布热带气旋预警信号以及热带气旋消息、热带气旋警报、热带气旋紧急警报和热带气旋解除警报。
3.2.4.2各三防指挥所及基层水利单位应根据热带气旋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排洪渠等管理单位,加强工程检查,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2.4.3我市有可能遭受热带气旋袭击或受热带气旋影响时,三防指挥部门要加强值班,密切***热带气旋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3.2.4.4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提前做好居住在低洼地、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区人员的撤离工作。
3.2.5渍涝灾害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测未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三防指挥部按渍涝灾害确定的预警区域、级别,及时向所在的镇(街道)三防指挥所发布,并通知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要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6山洪灾害预警
3.2.6.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
3.2.6.2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遇灾害性天气时应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转移,并报三防指挥部门组织抗灾救灾。
3.2.7报警、接警、处警工作
市气象局和气象观测站、高要水文站、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我市洪水、干旱、热带气旋灾害的报警部门,负责对水旱风灾害的监测和报警。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三防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级防汛抗旱防风报警的接警。
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三防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洪水、干旱、热带气旋灾害预警后,应根据预警级别立即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和三防指挥部门报告,并通知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级别,做好人员、物资等方面的相应准备措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3.3.1.1各防汛指挥机构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等各类风险图。
3.3.1.2三防指挥部门应以各类风险图作为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方案
3.3.2.1防御洪水方案
市三防办组织编制和修订6宗万亩堤围和南岸围的防御洪水方案,各镇(街道)应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千亩堤围的防御洪水方案。
3.3.2.2抗旱方案
各镇(街道)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地区的防旱抗旱预案。城区供水部门要制订突发情况下确保供水的应急预案。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洪水预警级别划分及发布
洪水灾害预警级别按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等4个级别,均由市三防办公室统一发布。
3.4.1.1Ⅰ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预警:
(1)西江流域发生10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2)西、北江同时发生50年一遇或以上洪水
3.4.1.2Ⅱ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预警:
(1)西江流域发生50年至100年一遇洪水;
(2)西、北江同时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
(3)南岸围或新江围、联安围、金安围等捍卫5万亩耕地以上堤围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4)中型水库及重点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3.4.1.3Ⅲ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预警:
(1)西江流域发生20年至50年一遇洪水;
(2)禄步围、莲塘围、大湾围等万亩以上堤围,以及保护中心城镇的小湘围(含笋围围)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堤;
(3)小(一)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溃坝。
3.4.1.4Ⅳ级预警
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预警:
(1)西江流域发生5年至20年一遇洪水;
(2)小(二)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有可能垮坝。
3.4.2干旱预警级别划分及发布
干旱灾害等级划分依据江河月平均来水量、水库的可用水量、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4个主要指标,并参考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等参考指标的影响,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具体判定。干旱灾害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三防办根据会商结果,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干旱预警。
3.4.2.1Ⅰ级预警
主要指标:全市较大面积连续9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7%;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0%;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40%以上。
参考指标:6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90%;9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8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30%。
3.4.2.2Ⅱ级预警
主要指标:全市较大面积连续7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5%;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25%;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30%至40%。
参考指标:6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75%;9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5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40%。
3.4.2.3Ⅲ级预警
主要指标:全市较大面积连续5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90%;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32%;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大于20%。
参考指标:3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85%;6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60%;9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3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50%。
3.4.2.4Ⅳ级预警
主要指标:全市较大面积连续30日以上无透雨;江河月平均来水量的频率大于75%;水库的可用水量占总兴利库容的百分比小于40%;受旱面积占全市耕地面积的比大于15%。
参考指标:3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75%;6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40%;90日降水量距平率小于-20%;土壤相对湿度小于60%。
3.4.2.5在作物关键生长期连续无透雨日相应干旱等级指标上调一级。出现连续三个中度干旱年时第三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出现连续两个重度干旱年时第二年干旱等级划分为特大干旱。
3.4.3热带气旋预警级别划分及发布
3.4.3.1热带气旋预警级别划分根据热带气旋的紧急程度、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预警分四个级别: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其中,Ⅰ级、Ⅱ级、Ⅲ级统称为警报,Ⅳ级称为消息。
Ⅰ级预警:热带气旋特急警报阶段,指未来24小时内,强台风(台风中心附近最大风力达14级以上)将登陆或严重影响广东省海面或陆地。
Ⅱ级预警:热带气旋紧急警报阶段,指未来24小时内,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将登陆或严重影响广东省海面或陆地。
Ⅲ级预警:热带气旋警报阶段,指未来48小时内遭受强热带风暴或台风将袭击或严重影响;(强)热带风暴或台风正在严重影响(注:严重影响的定义是指有大于或等于8级风或者大于或等于大暴雨级别的降雨),以及热带低压离广东省较近,风力接近或达到8级(国家气象中心还未编号为热带风暴),并预计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时也要发布警报。
Ⅳ级预警:热带气旋消息阶段,指热带气旋已经形成,正不断发展,有进入南海的可能,或在南海生成,或热带气旋已移入南海海面,在未来72小时内,有可能在广东省沿海登陆。具体如下:
(1)未来48小时内将有热带气旋造成南海14°N以北海域出现大于或等于6级大风,或南海14°N以北海域已有热带低压活动;
(2)已发布热带气旋警报,但热带气旋移向、移速改变,影响程度减轻,未来48小时内预报责任区内风力小于8级(但大于或等于6级);
(3)热带气旋已登陆或远离广东,但责任区内仍受热带气旋影响,有6级至7级风或有暴雨。
3.4.3.2热带气旋预警信号及发布热带气旋预警信号分5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热带气旋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局发布后,各新闻媒体应及时向公众公布,并解释相关信号的含义。
4 先期处置
洪水、热带气旋灾害或险情发生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和三防指挥所,应及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同时,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三防指挥部。
4.1 渍涝灾害
当出现轻度的渍涝灾害时,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及时实施水利工程调度和排涝工作,必要时可报请市三防指挥部统筹协调。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加大防洪的压力。
4.2 山洪灾害
4.2.1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可能致险的数量或观测山体有滑动趋势时,当地镇政府(街道办)及村委会应及时发出警报,视情作出紧急转移受威胁村庄群众的决定,并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4.2.2转移受威胁村庄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次生、衍生灾害以及人为意外事故的发生。
4.3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
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溃坝前期征兆时,防汛责任单位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要按照应急预案要求立即组织受影响人员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量减少灾害损失。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5.1.1水旱风灾害发生后,各镇(街道)及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和抗灾救灾各项工作。
5.1.2市三防指挥部负责全市重点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工作。其他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有调度权限的单位负责,必要时由市三防指挥部直接调度。
5.1.3水旱风灾害发生后,由三防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三防指挥部门报告情况。发生人员伤亡、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时,不受报送分级标准限制,可特事特办。任何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5.1.4对因水旱风灾害衍生的疾病、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各镇(街道)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处置和救护,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市三防指挥部报告。
5.1.5进入汛期和旱期后,各三防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雨情、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应应急程序。
5.2 应急响应启动
按洪涝、旱灾、风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市三防指挥部在上级三防部门的指导下,统一指挥或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开展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的相关处置工作。
5.3 指挥和协调
5.3.1防洪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5.3.1.1防洪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市三防各成员单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分析汛情发展趋势,明确防洪工作重点,从以下方面,全面部署防汛应急工作:
(1)组织协调各镇(街道)、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各镇(街道)及各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的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三防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3.1.2防洪Ⅳ级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三防办负责同志在岗带班,加强汛情监视,落实各项防洪措施;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派出技术人员赴一线指导防洪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和上级三防部门。
5.3.2抗旱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三防办组织会商制订防旱抗旱工作方案,明确工作重点,研究部署工作措施,调整用水、取水计划,同时做好下列工作:
(1)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市政府组成工作组,到各镇(街道)指导、协助开展抗旱救灾、复产工作;
(3)按规定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抗旱资金,筹措抗旱经费;
(4)指导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5)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城乡供水管理部门要及时调整用水计划,严格控制非生活用水,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建立用水需求报告制度,定期向三防指挥部报告用水情况;中型水库的水源由市三防指挥部调度,紧急时可动用水库死库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旱情,及时调整种植结构。
5.3.3防风应急响应的指挥和协调
市三防指挥部副指挥主持召开防御强台风紧急会议,对防风应急工作进行部署,指挥、协调各地开展防台风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1)立即发出紧急通知,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提出防御强台风的工作要求;适时派出工作组,检查、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各项防台风工作;
(2)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方案,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3)各三防指挥所要加强值班,加强汛情、风情、灾情监测;
(4)研究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5.4 信息报送和处理
5.4.1汛情、工情、旱情、风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同级共享。
5.4.2防汛抗旱防风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及时补报详情。
5.4.3属一般性质的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本级三防指挥部门办公室负责处理。凡因险情、灾情较重,按分管权限一时难以处理,需上级协助、指导处理的,经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同志审批后,可向上一级三防指挥部门上报。
5.4.4凡经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风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核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5.4.5全市性三防信息由市三防办统一审核,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所负责审核和发布本镇(街道)范围的三防信息。
5.4.6市三防办收到特别重大、重大的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市应急办和肇庆市三防总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5.5 应急结束
5.5.1防汛应急响应结束
洪涝、旱情、强风应急响应级别改变后,原应急响应自动转入新启动的应急响应;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政府或机构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技术保障
6.1.1三防指挥信息系统
按照“统一、高效、共享”的原则,建设完善我市的三防指挥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我市的水、雨情自动采集系统;加强与水文、气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为防御水旱风灾害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来源。
6.1.2通信保障
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三防工作信息畅通的责任。当发生水旱风灾害时,通信管理部门应启动通信保障预案,组织有关通信运营部门提供抗洪抢险救灾通信保障,必要时调度或架设应急通信设备,确保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电视新闻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水旱风信息,有效争取时间,安全转移人员。
6.1.3公共通信网络
公共通信网络包括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互联网、手机短信服务和无线电通信等,是水旱风灾害预测预警服务的辅助系统。
6.1.4联络保障
由市三防办负责建立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所、市三防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抢险救灾参与单位、工程管理责任人以及相关单位专家信息库,明确单位值班电话、传真以及相关人员联系电话及通信方式。信息库应在每年汛前核实、更新一次。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1万亩堤围、中型水库等重要的水利工程,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出现险情后,应立即组织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优化除险方案,并按预案要求开展各项抢险工作。
6.2.1.2各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为常规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单位,应确保各类防汛物资合理配置;同时,应制订管辖范围防洪抢险装备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落实责任,及时补充、更换,确保防洪抢险装备的数量、质量。
6.2.2应急队伍保障
6.2.2.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抗旱工作的义务。
6.2.2.2防汛抢险队伍。市建立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当发生自然灾害时,由三防指挥部发出命令,专业队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相应抢险救灾工作;公安、卫生、市政、电力专业抢险队伍是自然灾害的基本专业抢险队伍,当出现自然灾害时要快速赶赴灾害现场。
武警部队以及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镇(街道)要组织以民兵为骨干的群众性抢险队伍,作为抢险救灾的主要先期处置队伍和救援补充力量。
6.2.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局主要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和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运输;对防洪抢险人员、防洪救灾物资运输给予优先通行以及对抢险救灾车辆、船舶及时进行调配。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航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畅通;海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上救助工作和河道封航的监管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
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适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御水旱风灾害工作顺利进行。
6.2.4医疗防疫保障
卫生局应制订发生水旱风灾害的卫生应急预案,掌握和及时评估医疗救治资源、救治能力、卫生防疫机构能力与分布等信息,统一调配各类资源,检查各单位的卫生应急准备保障措施。
6.2.5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制订防御水旱风灾害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方案,保障灾区、抢险工地和重点水利工程的治安安全,保障疏散人员的安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社会稳定。
6.2.6物资保障
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市经贸局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
6.2.7资金保障
市人民政府要把三防应急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做好年度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地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落实应急资金,并足额到位。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分配、拨付、管理和评估工作,保证专款专用。
6.2.8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三防工作的统一领导。三防指挥部及各三防指挥所根据灾情的发展,组织社会力量投入抗灾救灾工作。在抗击严重灾害期间,三防指挥部各组成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抗灾救灾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6.2.9供电保障
供电部门负责提供防御水旱风灾害需要的电力保障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6.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遇紧急情况时,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灾民。学校、剧院、礼堂、会议厅等公共场所可作为临时避险场所,由民政、建设等部门负责落实。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公众信息交流
6.3.1.1三防工作涉及的汛情、工情、灾情及防洪等信息实行分级发布制度。一般信息由本级三防指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大信息应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发布。
6.3.1.2西江河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并呈上涨趋势,或者山区出现暴雨山洪时,应由市三防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
6.3.1.3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各类灾害抢险、避险及卫生科普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大力开展建设节水型社会教育,培养节约用水意识。
6.3.2培训
6.3.2.1坚持和完善对各级领导、责任人、指挥人员和救灾人员进行三防知识定期培训制度,将工程抢险、防御热带气旋知识和防洪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列为培训内容。
6.3.2.2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分别组织开展防汛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防洪抢险骨干人员的培训。
6.3.3演习
6.3.3.1各级三防指挥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防御水旱风灾害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3.3.2应急抢险队伍应针对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每年进行抗洪抢险演习。
6.3.3.3演习内容应主要包括针对特定灾情采取的各项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常用的查险、探险、抢险方法。
7 善后与重建
灾害发生后,要组织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工程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工作。
7.1 救灾救济
7.1.1灾后救灾救济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7.1.2民政局负责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解决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核实汇总灾情,做好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组织赈灾募捐工作;及时掌握各镇安置灾民动态;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汇报相关救灾工作情况并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置意见。
7.1.3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本级救灾补助资金;会同其他部门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报告灾情,争取资金支持。
7.1.4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队到灾区救治伤病人员,组织协调医疗器械和药品的采购和调运,指导医疗卫生防疫工作;加强灾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传播、蔓延;做好救灾防病宣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规定,经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向外公布灾区疫情。
7.1.5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投入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及时掌握灾区社会治安动态,视情采取必要的管制和其他应急措施。
7.1.6农业局负责组织部署灾后农业生产自救,指导农村调整种植结构,向灾区调运种子种苗,做好恢复农业生产工作。
7.1.7水利局负责组织灾区水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和除险加固。
7.1.8国土资源局负责防御地质灾害,组织人员安全转移,加强监控,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
7.1.9建设、电力、交通、通信等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基础设施的抢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供水、供电、交通、通信。
7.1.10新闻单位负责组织救灾工作的报道。
7.2 恢复重建
7.2.1防汛抢险物资补充。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7.2.2水毁工程应急修复。对影响防洪安全、城市供水、农业灌溉和与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密切相关的工程应尽快修复。对防汛通信设施应及时修复。
7.2.3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对防洪抢险期间征用的个人和集体物资,应按当地市场价格,经三防部门核定,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对参与抢险的人员应给予适当补助。
7.3 社会捐赠和救助管理
民政局负责统筹安排社会救济资金和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发放工作,随时向社会和媒体公布捐赠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7.4 保险
发生水旱风灾害后,对家庭或企业购买了家庭财产险或自然灾害险等相关险种并符合理赔条件的,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按规定理赔。
7.5 调查和总结
市三防指挥部每年年末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当年水旱风灾害的主要特征、成因及规律进行分析总结,对三防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评估,有针对性地提出防汛抗旱工程规划、建设和管理建议,为日后进一步做好防汛工作积累经验。
7.6 责任和奖惩
水旱风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抢险救灾中有立功表现的个人和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失职、渎职而贻误抢险时机、阻碍防洪抢险的人员,根据情节和造成损失的严重性建议给予行政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三防办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肇庆市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各镇(街道)三防指挥所要根据本预案,制订本级相应应急预案,经市三防指挥部批准实施。
本预案由市三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预案评估每3年一次,并视情况变化予以修订完善。修订后的防汛抗旱预案按程序上报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