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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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1月05日发表
从7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将进入2014社会保险缴费年度(2014年7月—2015年6月),根据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对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这次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主要是依据我市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收入进行确定。7月1日调整后,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将从8496元调至9297元,下限从1699元调至1860元。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9297元的,按9297元做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低于1860元的,按1860元做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高于1860元低于9297元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做为缴费基数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低于9297元高于1860元的按实际申报做为缴费基数,未申报缴费基数的统一按照1860元做为缴费基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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