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蓬溪这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19年11月4日,蓬溪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通告明确从2020年1月1日起,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违者最高罚5万元!
蓬溪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区已建成区域内(东起普安大道、西至香溪西路、北起蓬溪花园 、南至新县人民医院),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市民应当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不得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对未经许可在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禁放区域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宣传和管理。
六、涉及烟花爆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本通告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八、本通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县政府原有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蓬溪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