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经开区实施疫情防控十条措施
为有效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和扩散,有效落实省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有效控制疫情传播,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现就经开区实施疫情防控“十条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控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开业。区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经许可不得复工开业。区内所有商业机构(除社区便利店、超市、水果蔬菜店等居民生活必需的营业场所外),未经审批许可不得营业;经批准营业的酒店等公共场所要按照规定进行封闭式管理,严格落实消杀等疫情防控措施。
二、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区内所有单位、机构、组织及个人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人员聚集性活动,不得进行各类庆典活动。丧事活动必须从简,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并在举行活动前向经开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电话:029—83663228)备案。
三、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区内所有居民群众,除伤病救治、经批准复工开业的机构人员上下班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等情况外,其他人员原则上不得外出。区内居民每户每两天可指派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必要生活物资。所有人员出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
四、加强社区、居民小区和单位人员出入登记管理。区内所有社区、小区物业及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在出入口设置检查登记点,24小时对出入人员、车辆等进行登记、体温检测、消毒等作业,所有人员凭“两证”(身份证和出入证)出入。区内所有社区、居民小区及各单位不得进入外来人员及车辆,如有特殊情形,必须报社区、小区物业或单位许可。
五、自觉报告市外出行情况。区内市外返回人员必须第一时间向所在社区、小区物业或单位主动报告,并按要求自觉居家隔离14天,或按要求到集中留观点隔离观察。所在社区、小区物业或单位要做好居家隔离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居家隔离人员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必须第一时间向社区、小区物业或单位报告。对隐瞒市外出行经历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认真执行居家隔离措施。居家隔离人员一律不得外出,违反相关规定外出的,将强制采取集中隔离措施。拒绝接受集中隔离观察等防控措施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区内广大群众发现不严格落实居家隔离措施、隔离人员擅自外出的,应及时举报或报警。
七、做好市外返回人员引导和居住观察。区内所有房屋中介机构及出租房房东一律暂停出租业务。出租房房东必须做好市外拟返回我区承租人的劝阻工作,确保逐人通知到位,明确告知承租人暂时不要返回我区。
为解决好部分外地返回西安人员因疫情防控需要造成的居住困难问题,安排我区返工、返学、返岗人员在指定宾馆、酒店居住观察,我区将严格做好有关消杀防疫和管控工作,确保居住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活便利(联系电话:86538525)。
八、发挥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作用。区内全体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带头参与、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主动服从疫情防控各项措施和要求,同时积极引导和带动家人、亲友、邻里、同事,共同协助社区、小区物业、单位和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
九、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人员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各级疫情防控机构、各级公安机关、社区、小区物业工作人员等依法依规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和要求,区内各单位、机构、组织及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配合。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措施、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要求、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严厉打击。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隐瞒疫情防控有关信息或拒不听从劝告,造成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函告所在单位。
十、做好疫情防控宣传引导。全区各社区、小区物业、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组织、机构必须积极配合各级疫情防控机构,主动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宣传引导工作,通过合理方式,积极向区内广大群众传播疫情防控知识,宣传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引导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团结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4小时监督电话:029—83663228,1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西安经开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解释。上述措施解除时间视疫情防控形势另行通告。
西安经开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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