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华府复决〔2019〕49号
深 圳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龙华府复决〔2019〕49号
申请人:李某,女
住所: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梅龙路2283号
法定代表人:赵亮 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办理李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深龙华公依复字〔2019〕第03号)不服,于2019年5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的《关于办理李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深龙华公依复字〔2019〕第03号)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于2019年4月2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并依法公开。
申请人称:2019年2月27日深夜11时30分,申请人已上床休息,在睡梦中被来电吵醒,一位自称是大浪派出所的(来电号码是:138XXXXXXXX)给我来电,说在我家门口,让我开门,我问有什么事?他说我做了什么事我自己清楚,让我马上开门去派出所交代清楚。我想了又想,我没犯任何违法的事情。我说我已经睡觉了,有什么事能不能白天再找我。打电话那位在电话里就开始发飙骂粗话,用力踢我家大门大声叫我开门,(有通话录音为证)整栋楼的人都以为我犯下天大的法一样。我又问他名字、警号是多少?他说我管不着他叫什么。后来我挂了电话,打110报警,几分钟后大浪派出所来电证明打电话的那位确实是大浪派出所的民警,同时也强制要求我一定要去派出所。之后大浪派出所的警车就把我带到派出所,交由一位叫邓某的警官,他问我去派出所有何事?我说是你们把我带来的,我也不知道犯下何事?后来他拿了一份训诫书让我签名,还让我做了一份笔录,凌晨3点多我才回到家。申请人于2019年3月8日通过信件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4月2日又在龙华政府网站上申请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报警回执号4403***********3004780411的处理情况及结果。2、申请人在2019年2月27日深夜被强制带去大浪派出所做笔录的违法证据及法律依据”。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制作、获取、保存的信息,而被申请人答非所问,也没根据实际情况从便民原则出发采取合适方式反馈申请人。
根据《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9〕26号)被申请人作为政府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申请人的知情权。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基本情况。李某,女,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金县黄塘镇,住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二、主要案情。2019年2月27日我局网警部门通过工作发现,在某一微信群有人发布政治敏感类不当言论,申请人李某是该微信群成员之一,且在我局大浪派出所辖区内居住,网警部门遂于当日23时许,向大浪派出所发出立即落地核查通知。大浪派出所民警当晚赶到申请人位于大浪街道金盈新村11栋301房的住处核查情况,申请人质疑民警身份并通过报打110核实,我局大浪派出所接该110指令,另派民警出警证实核查人员确为大浪派出所民警,并向申请人告知。后经过民警耐心解释和劝导,申请人自愿陪同民警到大浪派出所协助调查。
2019年3月8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1、让申请人签训诫书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2、深夜强制带申请人去大浪派出所做笔录,申请人违反了哪些法律条款?如有违反,请公开违反的证据。以上申请公开信息,敬请以书面形式快递邮寄给申请人”。我局于2019年3月28日邮寄书面复函答复申请人。
2019年4月2日收到申请人于当日通过深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我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1、报警回执号:4403***********3004780411的处理情况及结果。2、申请人在2019年2月27日深夜被强制带去大浪派出所做笔录的违法证据及法律依据。以上申请公开信息,敬请以书面形式快递邮寄给申请人”。我局于2019年4月23日邮寄书面复函答复申请人。
三、我局作出的复函答复程序合法,形式正确,内容认定的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我局于2019年3月8日和4月2日收到申请人的两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先后于2019年3月28日和4月23日邮寄送达纸质书面复函答复,邮寄EMS特快专递编号分别为108****072532与110****851925,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和形式要求。
关于第一次申请:申请内容第一项申请公开的是“让其签训诫书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因我局大浪派出所并未制作也向其签收任何训诫书,故该项内容不存在,复函答复中予以告知并无不当;申请内容中第二项是以询问、咨询的方式,申请公开相关事项的法律条款和违法证据,实质上是要求我局对相关事项进行法律解释、解答和整理分析,并不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符合《条例》第二条关于政府信息的规定,故依法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关于第二次申请:第一项内容是报警回执号4403***********3004780411的处理情况及结果。该报警是当日申请人电话报警核实民警身份的警情,我局工作人员当时已经对其予以告知,申请人在其申请内容特征描述中亦予以确认;第二项申请的内容与第一次申请中的第二项相同,均是申请公开相同事项的“违法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再次告知其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并无不当;另根据《***关于实施
经查:申请人因2019年2月27日深夜23时许,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大浪派出所(以下简称“大浪派出所”)民警***要求去大浪派出所做笔录协助调查,于2019年3月8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19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办理李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复函》(深龙华公依复字〔2019〕第02号)并于同年3月28日邮寄送达申请人。2019年4月2日,申请人通过深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1、报警回执号:4403***********3004780411的处理情况及结果。2、申请人在2019年2月27日深夜被强制带去大浪派出所做笔录的违法证据及法律依据。以上申请公开信息,敬请以书面形式快递邮寄给申请人。”2019年4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办理李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深龙华公依复字〔2019〕第03号)并于当日邮寄申请人,该答复称:关于第一项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是申请人本人于2019年2月23日23时38分拨打110电话报警,核实民警身份的警情,被申请人已在报警电话中告知是大浪派出所的民警;关于第二项申请公开的法律依据,非由被申请人制作和保存;关于第二项申请公开的笔录等证据材料,是被申请人依职权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的案卷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关于法律依据、证据等相同内容的申请,被申请人不再答复。2019年5月5日,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办理李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深龙华公依复字〔2019〕第03号)不服,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办理李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复函》(深龙华公依复字〔2019〕第02号)、深圳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的截图、《110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关于办理李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深龙华公依复字〔2019〕第03号)、邮政快递单及邮政快递单号查询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版,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被申请人对于由本机关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具有公开的法定职权。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本案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一项信息,被申请人在《关于办理李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深龙华公依复字〔2019〕第03号)中进行了答复,即打电话的人是大浪派出所的民警。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二项信息,即申请人在2019年2月27日深夜被强制带去大浪派出所做笔录的违法证据及法律依据,其性质属于就相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向被申请人进行咨询,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平申请所作的答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本案,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邮寄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答复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施行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办理李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深龙华公依复字〔2019〕第03号)适用法律正确,答复内容正确,答复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以《关于办理李某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深龙华公依复字〔2019〕第03号)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