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以自查促落实多项优惠促发展
今年以来,为促进企业发展,服务经济建设,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基层税务机关作为各项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者,对保证纳税人能否真正享受到各项优惠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招远市地税局立足当前工作实际,以自查促落实,让税收政策真正的惠及广大纳税人,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根据工作方针要求,对26户不同类型企业开展了自查,重点核查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执行情况。
一是小微企业营业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自查工作共抽查5户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申报纳税情况,已全部按照财税【2013年】52号文和财税【2014】71号文的规定免征了营业税。
二是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本次共对5户小微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了抽查,其中核定征收企业3户,定额征收企业2户。核定征收的3户小微企业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4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定额征收的2户小微企业都按照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调减了定额,2户小微企业都按照规定享受了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三是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执行情况。通过对符合条件的2户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情况的检查,共核实研发费加计扣除5190353.6元,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财税[2013]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四是加速折旧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本次共对10户企业加速折旧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这10户企业都按照规定执行了加速折旧税收优惠政策,其中6户企业在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予以税前扣除,4户在2015年第二季度执行了加速折旧税收政策。
五是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落实情况。本次对4户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督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3条、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第二款规定,这4户高新技术企业都按照规定享受了15%的优惠税率,共计减免企业所得税10881903.95元。
通过自查工作的开展,既对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了摸底,掌握了一手资料,也对税务人员在执行税收政策起到了督察警示作用,敦促政策执行的及时性,有利的促进了企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保证了政策落地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