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3月20日,代市长申长友签署第165号市政府令,发布《东营市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优化林业资源配置,增强林业发展活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内在要求,也是实施黄蓝国家战略,促进生态文明典范城市建设的重要措施。自2009年以来,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我市积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已完成林权勘界登记40.2万亩,新核发林权证2.73万本,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随着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获得林地使用权的农民,期待落实对林地、林木的处置权,希望通过林权流转获得相应的收益。围绕“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要求,我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出台了专门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规范林权流转行为,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规范林权流转范围。为适应流转市场及现实需要,《办法》规定,流转的范围包括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流转,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流转。同时,对没有依法取得林权证、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等几种不允许流转的情形作了规定。二是规范林权流转期限。《办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不得超过70年;家庭承包及其他方式承包的,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入方再流转其林权的,不得超过原流转合同的剩余期限。三是规范林权流转原则。包括依法、自愿、有偿、平等协商,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的性质和林地用途,流入方须有林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权等四项原则。四是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为了防止和解决林权流转过程中因为程序不规范造成集体资产流失,损害农民利益,引发林权纠纷等问题,《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林木的流转方式及有关程序作出特别规定。五是规定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林权流转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弄虚作假骗取权属证书变更登记的,由发证机关注销林权证。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