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百五十一期公证面对面之无法亲自到现场办理公证怎么办
在本期案例中
涉及到有关房屋过户的问题
现实中办理房屋过户需要本人办理
但这个人由于特殊的情况无法办理
那到底房屋能正常过户吗?
为此很多人对此感到很疑惑
来听听公证员的解答吧
本期案例:
近日,乔女士来到公证处,称其前夫要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希望公证处提供***服务。公证员询问情况后得知,乔女士的前夫目前在监狱服刑,无法直接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因此希望通过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解决其前夫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公证的难题。
公证员:
在了解乔女士需求后,询问其欲办理过户房屋的来源,得知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所得,且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也未进行财产分割。随后,还查看了乔女士提供的生效判决书和房屋信息查档证明等材料,确认拟处分的财产不涉及纠纷等情况,建议其可以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委托书的形式办理公证,乔女士与前夫取得联系后一致决定以公证员建议的方式办理公证。在取得监管单位同意办理公证的书面材料和服刑人员身份信息证明材料后,公证员受理了上述申请。其后,公证员前往监狱办理上述公证,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员反复询问正在服刑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自愿办理上述公证并告知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和委托的法律后果及意义,当事人称已知办理上述公证的后果,考虑到前妻一人抚养子女成年且自己心怀愧疚,因此才做此决定。公证办理完毕后,该处出具了公证书,乔女士顺利的把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其前夫也完成了补偿的心愿。
根据相关规定,在押人员可以通过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办理公证,本案中的乔女士即属于利害关系人,且办理公证的财产不涉及纠纷、争议、抵押、典当、被查封等情况,符合公证受理条件。
公证机构派员到监狱办理公证,不仅是满足服刑人员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体现,不能因为属于“特殊人员”而予以忽略。同时,公证员在受理“特殊人员”的公证时,应注意办理的公证事项是否涉及当事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情形,公证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监管单位管理规定办理公证,做到公证、客观,如此既符合规定又保障了“特殊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