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11月16日上午,市政府法制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由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副主任张平安主持,市政府法制办张致真同志参加发布。发布会共分两个环节,一是市政府法制办对《办法》进行解读,二是回答记者提问。
《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1月13日公布,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市、我省首部规范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政府规章。《办法》的出台,对于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更好满足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现实意义重大。
在《办法》解读环节,市政府法制办首先介绍了《办法》立法的必要性以及起草和审查过程,并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在回答记者提问环节,就东营日报记者提出的《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护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大众网东营记者站记者提出的《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修和更换是如何规定的、鲁中晨报记者提出的《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人作了哪些要求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其中,在回答《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护责任是如何规定的时说,为了明确职责,《办法》规定: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设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其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捐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建设单位选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者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在回答《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修和更换是如何规定的时说,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市民正常使用,《办法》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接收方应当对接收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承担相应安全责任。二是保修期内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因其自身质量问题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接收方应当及时联系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超出保修期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三是拆除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内、无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征得设施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在原址或者择址配建同等数量的设施,并按程序报送备案。四是 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寿命期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予以报废,由接收方负责拆除,报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由体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配建。在回答《办法》对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人作了哪些要求时说,为了保障室外公共健身设施使用人安全,《办法》规定,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二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进行营利性活动,不得擅自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挪作他用。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使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
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进行解读,一方面将普法贯穿立法全过程,让普法效果更佳,努力使政府立法深入人心,为《办法》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另一方面扩大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与开放性,深刻体现了政府对于民生立法开放性的追求与民生权益保障的关注,极大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高了立法科学性与民主性,为实现良法善治奠定坚实基础。
大众日报东营分社、省电台记者站、东营日报、市广播电台、市广播电视台、东营周刊、胜利日报社、胜利电视台、黄三角早报、鲁中晨报、大众网东营记者站、中国山东网、东营政府网等新闻单位的13位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