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解
《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报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主要情况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年1月3日,原国土资源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了修订后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明确了国有土地收储主要的补偿依据为土地评估结果。为了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充分体现土地的实际价值,合理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价格,亟需建立一套标准统一、简便易行的评估补偿标准体系。
二、制订过程
文件制订过程中,围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补偿标准的制订,积极借鉴先进城市做法,多次采取座谈和书面函询等方式征求意见,并委托评估机构对新、旧补偿标准进行综合分析测算。在此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起草了《济南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收回补偿管理暂行办法》,于2019年8月5日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在保留土地收回原用途评估方式的基础上,新增基准地价评估收回方式,并通过“评估+补助+奖励”的办法,使补偿价格更加趋于合理。
(一)新增基准地价评估收回方式,实现同等条件下“同地同价”。基准地价是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具有权威性,其中,住宅用地在土地供应中占比最大,基准地价分布合理,价格导向性强,具有标志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土地补偿价格参照我市住宅区片基准地价评估结果,经原用途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建(构)筑物及附属物补偿价格按照重置成新价格评估确定。为体现不同用途土地价值的差异性,从公平客观的角度出发,经反复测算,规定了不同现用途土地的修正系数:住宅、商服用地为1.0;机关团体、科研用地为0.87;工矿仓储用地为0.6;其他用地为0.68。
(二)增设提前签约奖励及补助条款,提高被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配合土地收回的积极性。参照其他城市做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规定,《暂行办法》设立了提前签约奖励、搬迁补助及停产停业补助,奖励补助总费用不超过收回补偿总价的10%,鼓励督促原使用权人提前签约,按时完成搬迁、土地移交工作,以加快土地再开发利用进度。
(三)设立置换或扶持鼓励方案等其他救济措施。我市之前的土地收储补偿政策均为货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一些货币补偿难以解决的特殊情形,制约了土地收储工作,为此《暂行办法》提出了实物置换的补偿方式。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对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按照“双向评估、互找差价”的原则拟定置换方案,为被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除住宅类之外的用地或用房;也可另行拟定扶持鼓励方案,支持使用权人按照新旧动能转换的新产业要求和新经济模式,继续进行经营活动。置换或扶持鼓励方案经市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