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宠颐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凉门第二宠物医院使用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等案
编号:
案件名称 | 南京宠颐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凉门第二宠物医院使用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等案 | ||
公开时间 | 2020年9月8日 | ||
公开内容 | 1、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号 2、案件名称 3、被处罚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 4、主要违法事实 5、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6、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详见附表) | ||
承办支队 | 一支队 | 承办人 | 吕跃东、张永平 |
支队负责人审核 | |||
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 |||
领导 审批 |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宁农(兽药)罚〔2020〕2号 | 南京宠颐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凉门第二宠物医院使用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等案 | 南京宠颐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清凉门第二宠物医院 | 91320106MA1PDDKF87 | 董颖波 | 使用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等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按照《南京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试行)》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药,并处以7.4万元的罚款。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 | 南京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