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8〕21号),省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关于下达中央驻苏单位和省属单位接收
安置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计划的通知》(苏民安〔2008〕16号),以及市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8〕94号)文件精神,现将《南京市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指标分配表》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是各级政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凡驻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接收安置单位要切实按照《兵役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完成安置部门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保障退役士兵的第一次就业和合法权益。
二、各接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下达的安置计划,在各级政府和市安置办公室的领导下,圆满完成各项安置任务。任何单位不得以改制、无编制等理由拒绝或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未经市安置办同意,任何单位不得更改或减少接收安置计划。中央驻宁单位和省属单位计划外接收退役士兵,应经市安置办备案后,由区县安置部门办理相关报到手续。
三、各单位要妥善安置接收的退役士兵,尽可能根据退役士兵的特长、专业技能等情况,安排相应岗位。市下达的安置计划要重点照顾转业士官的安置,各接收单位要积极予以配合。对退役士兵中的转业士官、立功人员、在艰苦地区服役的,以及家庭条件特别困难的,双向选择时应优先推荐,给予适当的照顾。
四、各接收单位要严格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障等手续。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非组织原因,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纳年限。要严格落实***有关文件的要求,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下岗。退役士兵报到上岗后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五、各有关单位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而需要增加的工资总额计划,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实核增。
六、各级安置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的教育和引导,使其自觉服从安置分配。对无正当理由,在6个月内不到分配单位报到的退役士兵,视为主动放弃安置。
七、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和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的退役士兵由上述区县自行安置。原大厂区和原浦口区的计划按现行行政区划下达。
八、实行安置计划有偿转移的单位,要填写《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审批表》,由市安置办办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于年底前缴纳有偿转移资金。2008年有偿转移资金缴纳标准按每名计划12万元收取。
九、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2008年11月底前结束。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