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东区工农路东站四巷29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现将《大东区工农路东站四巷29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6日
大东区工农路东站四巷29号棚户区改造
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市政府对大东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总体部署,为加快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大东区工农路东站四巷29号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工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590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期限
(一)征收范围
东至:用地界线;西至:用地界线;南至:用地界线;北至:用地界线。(具体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示意图)
(二)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签约期限为90天。
二、补偿依据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第590号)、《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征收补偿有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为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被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沈阳市大东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中心,被征收人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自主购买。
(三)征收范围确定后,在征收范围内,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核发营业执照;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及附属物;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租赁;
4.企业工商登记;
5.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暂停期限为一年,停止期间新增的植物及建(构)筑物,征收时不予认定及补偿。
四、住宅房屋补偿方式及标准
(一)征收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最终以实际评估为准)基础上上浮30%。征收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给予面积补贴,补贴面积=5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征收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被征收人货币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补贴面积×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1+上浮比例)×40%。
征收低保、低保边缘户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依据《沈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第三十一条予以执行。
(二)居民可按照“先搬迁,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自愿选择“榆林新园” “观泉佳园”两处高层清水现房住宅安置房源,“榆林新园” 优惠购买价格5200元/㎡(均价)、“观泉佳园” 优惠购买价格5400元/㎡(均价)。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货币补偿方式计算。具体户型、面积以实际征收时现场公布为准。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1.搬迁奖励
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奖励标准500元/平方米,每户奖励金额不低于2万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户另奖励1万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18元/平方米.月,按被征收有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但每户每月不低于800元,最高不超过1200元。从搬迁之日起计算一次性支付4个月。
3.搬家补助费
征收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1000元。
4.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按从业人数每人一次性发给征收补助费1500元。
5.电话迁移发给一次性恢复补偿费200元/部.户,有线电视迁移发给一次性恢复补偿费360元/户。
6.无产籍房屋不享受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费相关政策。
五、非住宅补偿
征收非住宅(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1.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并由征收人承担下列补偿费用。
(1)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补偿费;
(2)货物运输费和设备拆装费。
(3)恢复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4)对符合以下条件,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直接效益损失补偿费:
①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具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③具有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一个月的有效完税证明。
2.征收直管非住宅房屋,原租赁关系终止。
房屋承租人可以与被征收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人不继续承租的,征收人应当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60%补偿,对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实行自主购买房屋;对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予补偿,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格实行自主购买房屋。
在房屋自主购买过渡期间,按照被征收人原直管公房租赁协议中约定租金标准给予过渡期补偿,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经营房屋的补偿(窗改门)
对利用地面一层住宅从事经营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经营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经营性非住宅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70%标准补偿,并可享受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但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偿:
(1)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连续经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
(2)依法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上纳税记录;
(3)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一致;
(4)2011年8月1日《沈阳市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已实际经营的房屋。
六、遇到征收政策未含括的特殊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