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强化行政处罚的监督,确保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和相对统一,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处罚说明制度是指,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及最终选择的处罚种类、幅度等情况做出详细说明,说明应当充分,理由应当与行政处罚结果相关联。其中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当面作出口头说明,并据实记录在案,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收入行政处罚案卷。
第三条 本说明制度在大东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内处理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时适用。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两名以上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向监管相对人说明来意。
第五条 调查过程中需要采取行政控制措施的,如进行查封、扣押或者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等应向监管相对人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依据。
第六条 调查终结后,应告知相对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充分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第七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应该享有的各项权利。
第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告知相对人履行决定的方式和期限;对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告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九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对本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说明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制度作出行政处罚的,将予以纠正。
第十条 本行政处罚说明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