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资紧急采购公告(医用防护眼镜)
为保障于洪区重点人群集中隔离工作需要,现需紧急采购相关防疫物资,具体需要及要求如下:
一、医用防护用品
(一)物资品类及数量
医用防护眼镜5000个
标准要求:医用级、防雾
(二)资质要求
1.生产企业:a.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证书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b.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c.生产企业营业执照;d.产品检验报告。
2.经营企业:a.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产品注册证书或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b.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c.若购买产品为二类医疗器械,则上需索取经营企业的药监部门颁发的产品经营备案凭证。d.产品质量检验报告。e.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二、采购形式
按照《于洪区新冠肺炎防疫物资采购办法》,采取比价采购办法。参加竞价的生产企业或供应商于2020年12月25日9:30分到区发展改革局441办公室参加竞价。
1.需按照本采购办法及上述产品的标准要求,携带相关证明材料,所有证明材料均需加盖竞价单位公章。
2.需携带相关报价材料,报价材料需密封。报价材料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单价、供货时限、生产厂家、经销商等(附报价单示例)。
3.参加比价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需盖公章、法人章、法人签字)。
附:于洪区新冠肺炎防疫物资采购办法
报价单示例
联系人:黄峥峥
联系电话:136****6695
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2月23日
于洪区新冠肺炎防疫物资采购办法
鉴于当前全市、全区新冠肺炎疫情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仍旧严峻的形势,为进一步提高防疫物资采购效率、有效降低采购成本、及时保障防控工作需求,按照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1月23日印发的《关于我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应急物资采购的规定》以及《于洪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方案》,制定本采购办法。
一、采购方式
比价采购法。总分100分,其中:报价分为70分、到货日期分为30分。报价计分公式:总报价中的最低报价/总报价中的某一报价×70分,到货日期计分公式:总到货日期中的最短到货天数/总到货日期中的某一到货天数×30分。两项得分相加,总分最高者获得供货资格。
注:1.如参与报价供应商不足3家,当次采购无效,另行组织。2.不符合采购要求的报价,直接予以剔除,不参与评分。
二、采购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医用防护服、N95口罩、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医用口罩、75%酒精等新冠肺炎疫情防疫物资。
三、实施主体
区发展改革局及提出具体物资需求的单位
四、采购流程
(一)采购需求的提出
需要采购防疫物资的机关事业单位,提出物资品类、数量、技术要求等具体需求,经主管区领导批准后,送区发展改革局。
(二)采购流程
1.区发展改革局采取线上发布、线下邀约的方式及时对外发布采购信息以及标准要求。
2.参与采购的各供应商,按照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的时间和地点参与报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品证明材料以及密封的产品价格和供货日期。
3.区发展和改革局及采购需求单位当场共同对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评审,剔除不符合采购要求的报价。
4.区发展和改革局及采购需求单位共同对符合采购的报价进行评分,按确定的采购方式确定获得供货资格的供应商,并向各报价供应商公布结果。
5.区发展改革局或区慈善会、红十字会等有专项资金的单位与获得采购资格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按其申报信息确立价格和供货日期。
6.与供货商签订合同的单位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额的80%给供货商,剩余20%作为到货日期及质量保证金暂留。如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质量到货,则及时全额支付供货商;如未按期到货,则每超期一天扣除合同总额的1%作为违约金;如质量不合格,则必须无偿更换合格产品,全部合格产品到货日期视为最终到货日期,按此计算保证金返还额度,直至全部扣除。
五、几点说明
(一)需要采购物资的单位,需提供经主管区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的需求函。
(二)供应商产品资质评审及评分过程将全程录像和报价材料留存,以保证物资采购的公平、公开、透明。
(三)提请采购物资单位负责对所采产品与供应商报价产品信息的一致性和产品质量进行核验。
(四)本办法仅限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疫情结束即行终止。
于洪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5月15日
报价单
产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价格 | 供货时限(天) | 生产厂家 | 经销商 | 备注 |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