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明年1月起施行
12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贯彻实施《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市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员分别就《条例》立法必要性、主要内容、主要亮点等作了解读和介绍。
《大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10月29日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分别从保护对象申报批准、保护名录、保护规划编制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依法规范我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延续城市历史文脉,提升城市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积极性,增强全社会历史文化认同感,《条例》从三个方面引导各界有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在资金方面,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出资、捐资、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参与名城保护和利用工作。在参与途径和渠道方面,鼓励通过成立公益性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及提供保护线索等形式参与名城的保护和利用工作。在科研创新和人才培养方面,鼓励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专业人才培养。
保护传统格局,严控保护范围内建设活动。《条例》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分别对历史城区、历史片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提出具体保护要求,针对不同层级保护对象,规定了不同保护要素。为确保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条例》分情形规定了部分规划方案要包含历史保护专题,同时明确了在保护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时的审批程序,强调在保护范围内开展建设活动,应当依法报批,依法建设。
鼓励合理利用,弘扬城市历史文化。《条例》规定,“在不破坏当地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进行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风貌区进行业态策划,合理引导商业开发,鼓励开展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保护责任人可以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将历史建筑作为纪念场馆、展览馆、博物馆、旅游观光、休闲场所、发展文化创意、地方文化研究等进行利用。”
为进一步增强监督的实效,结合我市实际,《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关于社会监督与投诉反馈方面,《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和举报方式。对单位或者个人投诉、举报的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和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