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交租不腾房办公证解决
11月19日,记者从市公证处了解到,为合理解决租房“老赖”问题,有效减少社会矛盾点,市公证处新增办理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公证,对房屋所有权人合理合法收回出租房屋提供了保障。
某公司系我市某写字楼的出租人,在以往的租赁经营中,经常出现租户租约到期后锁门跑路或者失联,房屋无法腾退,也无法顺利续租的情况,导致遭受损失。后来,该公司了解到可以通过公证解决上述问题,便在新租户租赁房屋时,共同到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租赁合同公证。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做完租赁合同公证,公司心里就有底了,万一出现拖欠房租,无法腾退房屋的情况,公司可以根据经过公证的租赁合同,在公证处的帮助下,启动保全单方收回出租房屋公证,合法腾退房屋。
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是在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经过公证的合同(协议)义务时,出租人可申请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将到租赁场地对承租方物品进行清点,全程进行录像。公证员对现场物品进行贴标、编号、登记、装箱并密封。清点完毕后,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物品登记清单和现场记录上签名,清点的物品交由出租方按照合同处理,出租方可顺利收回出租房屋。
不过,市公证处工作人员提醒,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而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须是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提交权属证书或者授权委托书;之前办理过经过公证的承租合同(协议),且其中必须载明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协议)义务时,承租人愿意接受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单方、自行收回出租房屋或物业的承诺;承租合同(协议)约定出租人单方收回出租房屋或者其他物业前应当履行催告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先就其履行催告义务的过程申办保全证据公证;提交承租人存在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如催交租金的函件);申请人承诺对单方收回房屋行为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请人有能力保护房屋内承租人财产的完整和安全。
此外,申请人应当有能力控制证据保全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申请人无法控制现场局面的,公证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已经开始取证的,可暂时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后视情况继续或者终止。对现场清点的物品,除造册登记外,应当进行封存,由申请人妥善保管;除清点记录外,公证员对保全过程亦应做好现场记录,如有必要也可采取拍照、***等方式对现场状况加以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