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环罚决字2017第(11006)号
鞍山市环境保护局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鞍环罚决字[2017]第(11006)号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房产物业管理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05982004-6 法定代表人:姚林
营业执照号码:210***********2
地址:鞍山市铁东区钢城街10号 联系方式:0412-2928423
你公司深北锅炉房3#燃煤锅炉废气排污口于2016年11月24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核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你公司深北锅炉房3#燃煤锅炉废气排污口于2016年11月24日排放的颗粒物浓度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谱尼测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DBO7GHC31539606Z)、调查询问笔录为凭。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月17日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鞍环罚告字[2017]第31006号)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鞍环听告字[2017]第3100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
二、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的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工行建鞍支行 户名:鞍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账号:0704***********7878(现金或支票支付)
0704***********7878-0083(电汇或网银等其它支付方式)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额度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省环保厅或者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无合法依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