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规划资源局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沪(松)征地告2017第063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沪〔松〕征地告[2017]第0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7年8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 沪府土[2017]407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松江区新浜镇、泖港镇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 曹家浜村南港村民小组11345.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86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479.2平方米。
2、 曹家浜村唐角村民小组15227.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653.4平方米、建设用地1835.7平方米、未利用地738.5平方米。
3、 曹家浜村西角村民小组5.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5.9平方米。
4、 曹家浜村泖塘村民小组20066.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8038.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027.9平方米。
5、 茹塘村戚南村民小组167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6572.5平方米、建设用地213.5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6、 茹塘村戚中村民小组1706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4804平方米、建设用地535.9平方米、未利用地1726.8平方米。
7、 松江区新浜镇3541.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260.4平方米、建设用地107.1平方米、未利用地173.6平方米。
8、 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第二村民小组13663.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310.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52.4平方米。
9、 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第九村民小组30.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0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0.8平方米。
10、 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第三村民小组11654.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603.2平方米、建设用地345.1平方米、未利用地706.2平方米。
11、 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第十五村民小组29.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9.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12、 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第四村民小组1410.1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317.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92.7平方米。
13、 松江区新浜镇胡家埭村第一村民小组19***0.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435平方米、建设用地6237.7平方米、未利用地967.9平方米。
14、 松江区新浜镇文华村第八村民小组10037.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147.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889.6平方米。
15、 松江区新浜镇文华村第六村民小组16.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6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3.2平方米。
16、 松江区新浜镇文华村第十二村民小组18495.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941.8平方米、建设用地5343.5平方米、未利用地210.2平方米。
17、 田黄村北港村民小组461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365.9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50.1平方米。
18、 田黄村长埭村民小组11768.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136.1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632.1平方米。
19、 田黄村港西村民小组127.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7.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0、 田黄村何家村民小组11223.8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084.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39.4平方米。
21、 田黄村黄桥村民小组6744.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7***.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980.2平方米。
22、 田黄村街弄村民小组11030.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9403.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627.2平方米。
23、 田黄村田渡浜村民小组12042.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1942.7平方米、建设用地7.3平方米、未利用地92.2平方米。
24、 田黄村田西村民小组1282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367.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2457.6平方米。
25、 田黄村泖村村民小组11809.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665.5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143.8平方米。
26、 徐厍村李宅村民小组12339.5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758.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580.7平方米。
27、 徐厍村中心村民小组11708.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235.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1472.9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26525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29835.7平方米、建设用地14625.8平方米、未利用地20791.1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26号、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27号、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28号、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29号、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30号、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31号、沪〔松〕拟征地告[2017]第032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松江区新浜、泖港规土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7年10月24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松江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松江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57893526、57861639 监督电话: 37735992
联系人:陆剑雄、徐孝亲 联系地址:新颖路1158号、中天路625号
特此公告。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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