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区科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杨浦区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杨府办发〔2014〕104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科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制订的
《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杨浦区地方配套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科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制订的《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杨浦区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17日区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7月28日
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杨浦区地方
配套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本区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保障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发布的《关于实施〈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06〕12号)和《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13〕3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注册登记在本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检测,或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生产、经营等科技与创新活动,并在区科委登记备案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凡获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国家(市)有关文件规定要求地方资金配套的,同时符合杨浦区产业导向,均可申请杨浦区地方配套资金资助。结合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组织实施的要求和项目特点,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
第四条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杨浦区地方配套资金计划对上一年度到款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进行匹配。配套资金项目的经费预算列入区科委部门预算,并负责配套资金的审批和监督及项目验收。
第二章 申请比例与申报材料
第五条 本区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的,按照以下原则予以配套:
(一)对科技部、市科委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有关文件明确地方配套要求及比例的项目,原则上按照确定的比例予以配套。
(二)对科技部、市科委或重大专项组织单位没有明确地方配套要求及比例的项目,一般不予配套,确需配套的,须经区政府同意,另行确定配套比例和方式。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同一项目第一次申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杨浦区配套资金项目申请表》(见***)。
(二)国家(市)下达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批文的复印件。
(三)国家(市)有关部门的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七条 申请单位在同一项目第二次及以后申请杨浦区地方配套资金计划支持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杨浦区配套资金项目申请表》(见***)。
(二)国家(市)有关部门的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相关拨款文件复印件、到款凭证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请报批程序
第八条 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并收到市级扶持资金首款后的次年向区科委提出配套资金申请,递交相关材料。
第九条 区科委对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定、汇总。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地方配套资金由年度产业发展资金计划和区财政局年度预算安排,并列入区科委部门预算管理。项目应纳入杨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运行和管理。
第十一条 配套资金由国库直拨到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区科委是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配套资金进行监督。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配套资金与国家(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支持经费同步按比例下达。
第十四条 配套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杨浦区地方配套资金资助项目验收与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资助部门对项目的验收同步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区科委会同区发改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杨浦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杨浦区财政局
2014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