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工作实施细则
一、受理部门
1、部门设置。局办公室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受理、特办和目录编制等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区府、区法制办和区信息公开受理中心的指导。
2、受理渠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确定的方式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
3、工作人员。局办公室指定人员、档案室管理人员及行政科室有关人员具体负责受理事项。受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工作人员要熟悉本机关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对每件申请都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诿或拖延。
二、申请登记
1、申请人当面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本机关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口述提出,相关受理人员代为填写。
2、按照《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申请内容是否明确,不完备或不明确的,发出《补正申请通知书》,要求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3、《登记回执》应为规范统一的格式文本,按规定写明给予书面答复的期限和延时答复的最后期限;《登记回执》加盖本机关用章。
4、申请要件的审核
(1)核对申请人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
(2)核对所需信息情况,包括申请公开内容是否明确,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以及信息的方式、载体形式要求是否适当可行;
(3)对低收入者提出减免费用的,经核实予以准许。
5、在收到由区受理中心传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后,应即时填写签收回执,通过传真向区受理中心反馈收到情况。
三、立案办理
1、立案登记。在发送《登记回执》或受到区受理中心专办件后,将受理事项分类记入台账。
2、办理时限。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1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本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后延长15个工作日)内,由局办公室向申请人发出相应的告知书。
3、告知处理: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依申请公开的,发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具体办理地点;
(3)属于部分公开的,发出《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具体办理地点;
(4)明确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注明理由并发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5)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发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6)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发出《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告知书》,并告知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有关规定;
(7)信息不存在的,发出《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8)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项政府信息,已作出答复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4、处理审核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填写《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单》,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后,交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反馈至局办公室;
(2)本机关保密工作人员应对所提供政府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核,疑属于国家机密、本机关不能把握的,应会同区保密工作机构、法制机构等审核、决定;
(3)本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的负责人应对所提报政府公开信息在公开前进行内容审核,分管负责人不能把握的,应向主要领导或上级机关、市业务部门请示;
(4)本机关对申请信息属于公开或免予公开不能把握的,必须在延长答复申请人的规定期限1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主要领导、区保密部门、市业务主管部门咨询或请示,不得延误办理时间;
(5)区受理中心转办件处理完毕,应将告知书、委托办理缴费手续或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等复印件一并送交区受理中心。
5、提供信息。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收费等手续后,不能当场提供的,10个工作日内按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和载体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所申请信息;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当场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和载体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信息。
四、案卷处理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后,局办公室应及时整理该受理事项全过程文本,并将有关信息纳入分类统计指标。
(一)案卷归档
1、案卷组成。一个申请事项完整的案卷包括:申请表、登记回执、告知书、通知单、收据、签收单以及内部工作流程文本等。
2、本机关档案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事项的案卷制作工作,并按年度向区受理中心移交案卷和按照市、区有关要求填报相应的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