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杨浦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杨府办发〔2007〕1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五角场镇政府:
区监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杨浦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5月9日区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杨浦区
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推进行政效能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为打造“知识杨浦”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区政府关于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现就进一步深化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组织领导
进一步完善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区监委主任为副召集人,区政府组成部门和各街道、镇为成员单位的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组织领导,负责听取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行政效能投诉中的突出问题,落实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协调解决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在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困难。
二、工作职责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行使下列职责:
(一)受理反映本区各行政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各项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发生的行政效能方面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来电,并向投诉人反馈投诉办理的结果。
(二)调查处理本区各行政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要求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责令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纠正违反行政效能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投诉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构成违纪的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定期分析行政效能投诉和处理情况,及时向区监委主要领导报告投诉件中的重要情况。
三、受理内容
(一)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决定、命令的事项拖延不办的;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的时限履行职责的;
(三)不文明行政,态度粗暴、故意刁难、设置障碍的;
(四)效率低下、互相推诿扯皮的;
(五)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的;
(六)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
四、办理方式
(一)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要指定专人通过接待来访、接受来函、接听投诉电话及办理网上投诉等方式受理投诉,认真处理行政效能投诉。
(二)投诉件应视其轻重缓急,分为重要投诉件和一般投诉件。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重要投诉件,必须及时报区监委主要领导阅批:
1、对处级领导干部的投诉件;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外商、港澳台侨胞的投诉;
3、与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投诉件;
4、内容重要、特殊,疑难复杂,需要报送区领导阅批的其他投诉件;
5、区领导交办的投诉件。
(三)投诉件一般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除外)。
五、投诉渠道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地点设在杨浦区市民接待服务中心,每周一至周五上午接待;开通行政效能投诉电话和网上投诉信箱;设置行政效能投诉箱。
六、工作分工
(一)区监委负责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每季度向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联席会议报告行政效能投诉的受理情况、突出问题和工作建议;将行政效能投诉及处理情况作为对各部门(单位)的考核依据之一。
(二)区府办负责行政效能投诉的网上受理,并将网上受理件移送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处理。
(三)区信访办负责将市民直接反映的各类行政效能投诉的意见、建议,移送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处理。
(四)其他区政府组成部门和街道、镇协助、配合、办理杨浦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交办的工作。
七、工作要求
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行政机关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依法行政、秉公办事、取信于民;要热情周到、强化服务意识,认真接待并处理每一件投诉;要自觉遵守国家保密及公务回避的有关规定。
八、其他
本实施意见从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监委关于建立杨浦区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府办发[2004]9号)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与本实施意见为准。
上海市杨浦区监察委员会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