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索取号:JA9300000-2017-022发布机构:区民政局标题: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文号:静民规〔2017〕1号主题分类:成文日期:2017-06-30发布日期: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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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已失效)
关于印发《静安区关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人民政府:
《静安区关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第49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并报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静安区民政局
2017年6月30日
静安区关于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精神和在全市全面开展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工作意见,积极应对本区人口老龄化,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以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为目标、满足基本需求为标准,为高龄、失能(失智)、无子女等老年人提供服务价格合理的养老公共产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完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
根据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和市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的要求,完善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形成梯度补贴机制。
(一)补贴对象
1、本区户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1级至6级的,可申请100%的养老服务补贴。
2、本区户籍,本人及其配偶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1级至6级的,可申请80%的养老服务补贴。其中的无子女老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人,可申请100%的养老服务补贴。
3、本区户籍,本人月收入高于本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标准、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企业月平均养老金的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1级至6级的,可申请50%的养老服务补贴。其中的无子女老人和90周岁及以上老人,可申请70%的养老服务补贴。
4、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的,60周岁及以上的无子女老人。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0级的可申请300元/月的养老服务补贴,1级至6级的,可申请100%的养老服务补贴。
5、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本区的,9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4级至6级的,可申请每月300元的照护服务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根据老年人的照护等级确定,由服务时数及服务单价构成。
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为1级的,月服务时数为30小时单位;评估为2-3级的,月服务时数为40小时单位;评估为4级及以上的,月服务时数为50小时单位。服务单价以当年度本市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准。
二、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扶持与管理
(一)政策扶持范围和内容
经区民政局认可,在社区提供各类公共养老服务的服务组织和设施,可申请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居家养老中心运作补贴。区居家养老管理服务中心受政府部门委托,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每年给予区中心运营补贴。各街道、镇居家养老中心根据工作情况由各街道、镇自行向财政申请相关经费。
2、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运作补贴。该类社会组织是经街道、镇认可的为政府保障对象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组织。各街道、镇根据服务需要自行向财政申请相关经费。
3、老年人日间照护机构、助餐服务点、“乐龄家园”助老服务站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和运作补贴,根据《关于推进静安区“十三五”期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
三、说明
本办法由静安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