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全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9月12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全面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据悉,我省要求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并于2016年6月23日起停止收取。其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继续由建筑业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自2016年4月11日起统一由建设单位缴纳。同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的监管,依据建设单位社会信用度,向其收取工程投资总额0.5%至3%不同额度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的项目连续2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不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对于保留的保证金,我省全面推行银行保函和工程信用担保制度,保证金收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建筑业企业、建设单位提供的银行保函或工程信用担保,同时,加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对取消的保证金,我省要求各地确保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相关企业,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我省还提出,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省住建厅强调,各地要严格落实清理规范责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漏”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切实将本地区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2016年8月底前重点查清本地区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的单位、应返还金额,以及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等情况。
此外,省住建厅将于本月会同省财政厅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成联合检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对清理规范不到位、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通讯员:马璇 记者:海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