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城港市地方性法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对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纠错容错机制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防城港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桂司函〔2020〕2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补充梳理编制“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函》(桂司函〔2021〕158号)要求,市司法局牵头组织市直各有关单位梳理本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设定的可对市场主体免于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形成防城港市地方性法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涉及1个领域共2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向社会予以公布。
***:防城港市地方性法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防城港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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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地方性法规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1项)
海洋管理领域
违反《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圈占沙滩、礁石等近海区域,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相关活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海岸带范围内的市政公用休闲场所应当免费开放,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和用途。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域和沙滩、礁石等近海区域,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的相关活动。
〔法律责任〕《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圈占海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非法圈占沙滩、礁石等近海区域,限制他人正常通行和开展亲近海洋相关活动的,由自然资源、海洋、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1项)
海洋管理领域
违反《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在划定的沙滩保护区域擅自摆卖兜售物品,擅自堆放物料,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法律依据〕《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护沙滩环境卫生,建立沙滩管护制度,保持沙滩清洁。
在市、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沙滩保护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摆卖兜售物品;
(二)擅自堆放物料。
〔法律责任〕《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在市、区(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沙滩保护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成区内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城市建成区外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处罚:
(一)擅自摆卖兜售物品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堆放物料的,责令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占用面积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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