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阴县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为进一步优化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指导意见》以及《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相关规定,现就《山阴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部分条款予以补充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山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指导意见的补充意见》第三条第三项第二款“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之规定。
现将原《山阴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第二条第(二)项第5目中关于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特殊区域“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补充扩大为:“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零售店,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同时,对原《山阴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第二条第(二)项第3目可以不受区域规划数量指标限制,也不作为区域外办证的参照点的特殊情形之“中小学校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补充扩大为“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烟草许可证的”。
二、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之规定。
现将原《山阴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增设“对辖区‘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首先依法查验该‘连锁店’是否为‘品牌连锁店’,如申请人持有‘商标注册证’和‘品牌连锁总部的授权书’的,可以确认为‘品牌连锁便利店’,对其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
新补充修订《山阴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合理布局规划》自公告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