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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铁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8月30日发表  

  铁安委会[2022]12号

  关于印发《铁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安委会: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铁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铁岭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4月21日

  铁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都有权向属地或市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作为执法主体的案件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按本办法规定予以奖励。

  第二章 举报的内容、原则

  第四条  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的内容如下:

  (一)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人员、环境、设施、设备存在不安全因素,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按规定进行审查、验收而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使用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及行业标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工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关操作规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未认真履行的;未按规定组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的;

  (七)我市范围内的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其他危及社会、企业生产安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并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第五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与奖励机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有关内容,按照《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应急〔2020〕69号)实施。

  第七条  对举报人报告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按时整治而导致发生事故的,应急管理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从重处罚。本单位不予受理的,可直接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

  第八条  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应急管理部门重复举报;举报至县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未接受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再次举报。

  第九条 同一个案件被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热线投诉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走访等方式举报。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并应当将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性质及存在的隐患、危害等内容叙述清楚。若举报人不愿公开自己的信息进行匿名举报,应尊重其意愿。

  第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隐患和非法违法的报告、举报。

  第三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人向生产经营单位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迅速组织人员查实并整治隐患。同时按企业内部制度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举报人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并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开展调查处理,在60日内完成核查并形成正式核查报告并答复举报人。

  对于举报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奖励情形的,应及时向举报人予以解释清楚,并转交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举报接受、核查等事项的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十六条  举报核查工作结束后,对核查属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应将查处结果汇总建档,定期公布通报。

  第四章 奖励资金实施

  第十七条  报告与举报奖金实行财政分级负责,举报市属以上企业存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市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负责;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举报县(市)区属企业存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以及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两级应急管理部门每年底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审计。

  第五章 奖励资金标准和发放

  第十九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报举报人,按实际查实的举报案件类型、违法事实及隐患的严重程度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按照隐患危害程度等级确定。

  (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负责举报奖励的应急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并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并被接受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二十一条 下列案件不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一)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含亲属)在日常监管、执法检查或办案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案件;

  (三)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确定和联系举报人的案件;

  (四)应急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案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实名举报置之不理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

  (四)帮助被举报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第七章  附责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按本办法制定结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公开形式:依申请公开)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印发

 


本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公开内容,仅供参考!不对文章内容时效、真实性负责

















2023-09-22 05:19:31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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