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十里铺镇白庙村卫生室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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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16日发表
案件名称 | 沙洋县十里铺镇白庙村卫生室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 | 沙卫医罚〔2020〕7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违法单位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简锋 | |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或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 | 4208***********05X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 简锋 | ||
违法事实 | 沙洋县十里铺镇白庙村卫生室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 ||
行政处罚依据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二)未对抗菌药物处方、医嘱实施适宜性审核,情节严重的;(三)非药学部门从事抗菌药物购销、调剂活动的;(四)将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情况与个人或者科室经济利益挂钩的;(五)在抗菌药物购销、临床应用中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1、没收物品;2、罚款人民币:3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0年5月29日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沙洋县卫生健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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