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秭归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违反交通管制,在禁止通行路段通行的,处一百元罚款,扣三分。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扰乱医疗机构秩序,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扰乱单位秩序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聚众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含医疗机构留院观察人员、县防疫指挥部通知的居家隔离人员),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六、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情节严重的,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九、在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秭归县公安局
2020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