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检察院首次实施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
本网讯(通讯员田青青、杨美云):“这个孩子从小父母离异,没人管他很可怜,所以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感谢检察官如此关心这个孩子,希望他能够早日悔过,早日成人。”这是黄粮镇户溪村村干部在全程见证了兴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讯问该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舒某后,走出看守所时发出的肺腑之言。
舒某自幼父母离异,父亲长期在外务工,生活无人照料。2009年舒某辍学在家后,多次入户盗窃被警方抓获,2012年底,年满十六周岁的舒某再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兴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承办人经过多方努力与舒某在浙江务工的父亲取得联系,并告知其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履行监护义务,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但舒某父亲均表示放弃,更不愿意从浙江省回到兴山履行对舒某的监护义务。为切实保障舒某的合法诉讼权利,兴山县检察院及时启动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机制,联系了舒某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会干部万某某,邀请其到场参与讯问,该村干部在了解详细情况后欣然同意。
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首次邀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在居住地基层组织代表参与讯问。在看守所的讯问室,检察员告知了舒某相关的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并介绍了基层组织代表。讯问完后,检察官将笔录交给舒某看后签名,该基层组织代表也接过笔录仔细核对,并签名、盖上了村委会的公章。
2013年初,兴山县检察院启动了合适成年人参与机制,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小组明确了适合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的“合适成年人”的参与程序、权利义务等内容,建立了以基层组织代表、公职干部、教师、法律工作者为主体的 “合适成年人”库。
(责任编辑:庞东 编审:舒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