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行政审批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 年 ] 第 号
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告知书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8〕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69 号),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许可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公共场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三)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四)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洁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六)各类场所应当设有通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七)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八)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合格证书;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湖北省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二)营业执照或者市场监管局核准的经营单位(个人)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新办证申请时,该项资料可暂不提供);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区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含房屋地理位置、房屋所有权面积、房屋所有权人及性质用途);
(六)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七)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八)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以上材料可以提交原件的,提交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提交原件供审核,留存复印件,复印件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上述前五项材料为必须现场提交的材料,其他材料为适用于告知承诺方式提交的材料。
四、许可办理
(一)申请材料
选择告知承诺的公共场所经营者需提供本告知书第三条“应当提交的材料”的第一至第五项材料,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第六至第八项材料。
五、监督与法律责任
1.申请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得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2.申请人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并在经营中遵守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行政机关将于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对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立即要求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4.申请人若需变更、补领、注销卫生许可证,应及时到本行政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六、其它事项
申请人对告知内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本行政机关联系,联系地址:襄阳市行政区行政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710-2826008,134****5299
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注: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档,一份由申请人留存。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承诺书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
本人(单位)(全称 )申请从事(公共场所: )经营,经营场所位于(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联系电话: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有关规定,承诺如下:
(一)提交的申请材料或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人(单位)承诺在经营中遵守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在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开展公共场所经营活动;
(五)停业(包括部分停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更换、场所地址名称改变等,及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后上岗;
(七)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合格后安排上岗;
(八)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落实卫生管理制度;
(九)对于约定需要后续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提供;
(十)若违反承诺或者做出不实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一)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
告知人:襄阳市襄州区行政审批局
承诺人(单位)(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